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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7期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权力实质上是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理应用来为人民服务。然而,时下一些公职人员却在其位不谋其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这样某地就发生了“送红薯”的事,意喻“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颇具讽刺意味。
从送红薯到递诉状
◎ 沈 栖
广西籍工人雷玉芳在广东佛山打工期间受了腰伤,向所在辖区的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却屡屡遭到推辞。面对这一行政部门的不作为,雷玉芳愤而买来红薯“赠送”之;该局仍无下文,她便一纸诉状将其推上被告席。这一官司的结局如何,暂且不论,就雷玉芳的举止而言,也是值得称道的。
人们习惯于将政府部门的权力称之为“公权力”。按现代行政学论之,这种公权力是由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形成的,由此,政府部门必须站在公民的立场上,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尽最大的努力有所作为,而且这种作为必须是依法从事。任何不作为、乱作为都是一种渎职,即便是少作为、慢作为也是有悖现代行政理念的。近年来,媒体报道常有公民对某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甚或少作为、慢作为提出批评,还出现一些利益相关者向某些政府部门送上写有“为人民币服务”、“徇私枉法”字眼的锦旗,以讥讽之。这回雷玉芳同样是对禅城区人保局的不作为讥讽,形式则是送红薯。也许她是受到那句“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俚语的启发,告之那些不作为的官员:你既然高高在上,面对公民的合法诉求无动于衷,那么,你已失去了“人民公仆”的资格,还是“回家卖红薯”吧!雷玉芳送红薯的举动是别致了些,但显得些许幽默,尤其是内心的愤懑之情跃然纸上。
我更为赞赏雷玉芳在送了红薯之后仍无下文的情形下,毅然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状,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社会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愿景。它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也不是哪位“救世主”所恩赐的,其形成除了须有一定的政治氛围,诸如利益博弈的平台、畅通的信息渠道、法律救济的保障、实现诉求的程序等,还有一个重要元素便是每个人要如雷玉芳那样,把自己当做一个公民,具备公民的精神,追求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时,百折不挠,不屈权势,力主权利。有学者断言:公民的权利素养比科学素养更要紧。我颇为激赏这一论断。当然,它并无任何贬低科学素养的意味,其立意的基点是:对普通公民而言,电子与原子孰大孰小距离现实生活似很遥远,倘不知晓何为原子、何为维生素,并不危及自己的命运,但从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说,权利素养却是必要的。在直面诸多可以预见或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时,公民首先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通过正规的诉求渠道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雷玉芳的举止之所以值得表彰,就因为她有意识地做到了这一点。
雷玉芳状告禅城区人保局,形成了一场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我国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各地的行政诉讼案逐年上升。如何看待这一态势?我认为:它一方面昭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敢于对政府部门的某些做法说“不”,另一方面则提示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以法律为基点来积极作为。当然,行政诉讼案也不是所有的咎责都在政府部门一边,但像禅城区人保局这样的不作为引发的行政诉讼肯定不在少数。由此自然引发一个思考:倘若政府部门能改变做官当老爷的作风,摒弃官僚主义的陋习,牢记“权为民所赋”,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执政”的理念,那么,百姓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满意了,还会发生“送红薯”之类的咄咄怪事么?还有必要出现类似不作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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