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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
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 白志国

  《河北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是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立法,由人大自主起草。制定这样一部法规,对我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本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宋恩华,副主任马兰翠等对这部法规十分重视。为切实搞好,使这部法规不流于形式。笔者不揣浅陋,对该项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了初步梳理,提出一些个人思考与认识,敬请读者批评指正,更期待引发辩论和争鸣。 
  一、行政审批清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否应在立法中予以规范,为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行政审批清理工作提供引导与保障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一年期临时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及精神,行政审批的清理,必须由相应的有权主体予以进行。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其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具有行政法规性质,以决定形式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完全合法;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低于法的效力,以低于法的效力清理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值得商榷。 
  一般意义上讲,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是政府的自我革命。但对于地方政府来讲,恐怕更需强调的是,对行政审批的清理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清理没有具体规定,从法理上讲,应坚持“谁设定、谁清理”,即只有有权设定该项行政审批的机关才有权对该项行政审批予以清理。实践中,省政府上承接国务院清理工作,下了解省情民意,做了大量的实质性工作,同时应注意与人大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对接,确保行政审批清理既合理、又合法。 
  二、落实中央精神,维护法律权威,是否应当明确规定“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大量的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必须全部清理 
从法律上看,“非行政许可审批”没有任何依据。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审批外,其他审批事项都是行政许可。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行政许可法草案说明中开宗明义,“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照此逻辑,岂不是有  了“非行政许可许可”或者“非行政审批审批”? 
  从实践来看,大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无法律法规依据,有的是因为立法滞后而管理急需,有的则纯粹是以非行政许可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堂而皇之大行其道,部门借以维护和增进利益、甚至滋生腐败。这正是影响和制约我省发展环境的主要症结之一。1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清理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要堵住“偏门”,消除审批管理中的“灰色地带”。 
  是否可以探讨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这样规定,使得大量的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无一丝一毫立锥之地,须全部予以清理。这样做,是对中央精神的有力落实,是对法律权威的坚决维护,是用立法引领改革的生动体现。 
  三、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权力清单的实质是把行政审批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但笼子的钥匙拿在谁手里,即由人大还是政府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值得研究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公布主体没有具体规定。从法理上讲,行政审批法定,理应人大公布,这有利于维护法的权威,推进法的实施。通观以往历次行政审批改革,由于只在政府自身内部循环,往往容易反弹、反复,甚至越改越多。应当说,由人大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是釜底抽薪之策。目前各省市一般由政府公布,我们由人大公布,有利于进一步打造并彰显我省有比较优势的法治环境。 
立足实际,政府毕竟是行政管理的主体,可以由人大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汇总清单,政府公布细化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内容并实施管理。从一定意义上,这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人大与时俱进、推进人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的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收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人大开展专项监督 
  收费是部门借行政审批维护和增进利益的最直接、最根本体现。《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可以收费的规定,如《计量法》规定计量器具检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鉴定业务等可以收费。但实践中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几乎都在收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且过多过滥,有的甚至靠一项收费养活一个事业单位,背后形成很长的利益链条。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收取的费用,应由政府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全部废止,有依据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变相返还或收支挂钩。人大对此开展专项监督,并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责任。 
此外,还要明确监察机关对实施行政审批的监察权,明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违法设定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权,人大加强对政府及监察、法制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对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些成功经验,可视需要将比较成熟的上升为法规,同时在立法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空间。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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