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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 高中起

依法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最重要的职权之一,特别是在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时期,监督更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对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作一番探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努力提高监督能力,提高监督实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督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能确保“权为民所用”

人大的监督职能是我国宪法赋予的一种权力,属于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它担负着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保障公共权力的规范运作、防止公共权力异化、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职责。在党的执政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已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纲常、社会行为的准则。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执法检查、制定地方性法规、审议审查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监督形式,促进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统一实施。可以说,在一个习惯人治的国度里,没有监督就不可能有健全的法制,就难以保证“有法必依”,让法律真正成为全社会一并遵行的行为准则,发挥其在治国中的应有作用。其次,规范公共权力运作,保障公共权力高效运行。监督的实质就是纠正运行偏差、规范运行方向、制约越轨行为、避免用权的随意性。宪法赋予人大对“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就是要通过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对“一府两院”从决策到执行直至效果实施监督,促使政府向有限、法制、服务、透明政府转变,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形成权力服从法律的格局。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更加需要加大监督,防止决策失误,避免资源浪费和破坏、污染生态环境。其三,防止权力异化变质,确保“权为民所用”。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垄断性、权威性和扩张性的特点,是把双刃剑,正确使用即利国利民,而一旦异化变质、滥用、腐败,不仅会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还会直接损害党的执政形象。由此可见,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和监督权,就是以人大具有强制力的监督权制约权力滥用,防止权力腐败,以保证公共权力属于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其四,聚民心树正气,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监督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意志,实质是公民依法有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有效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对那些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监管不到位,甚至渎职枉法的问题,加以督促整治,惩恶扬善,伸张正义,还社会公正。这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投诉有门,不平之事有人管,自身权益有保障,就能增强信心,凝聚人气,张扬社会正义。

有效监督才能体现它真正的价值

监督是权力制衡,是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邪恶、依法与违法的较量。科学的、理性的、严肃的、认真的监督才有力度,有力度的监督才能体现它真正的价值。人大的监督职权是党的科学执政的组成部分,必须要以党的科学执政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放眼全局,服务大局,抓大事,抓有影响的事,抓牵一发动全身的事,不要纠缠在细枝末节、琐碎事务上。“知政在民”,人民群众是监督的主体,是监督力量的源泉,人大要充分发挥其代表机关的优势,拓宽民主渠道,采取走访选民、社会调查、代表视察、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深入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把群众的真心话作为监督的意见实施监督。这样的监督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肯定是最有份量的监督。监督者必须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真实可靠的材料,把握好法律尺度,才能以理服人,抓住关键,被监督者才会真正打心眼儿里把监督看成是爱护、支持、鞭策。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纠正编差,制止违法、惩处犯罪,规范未来。因此,落实就是关键。问责要到位,权力与责任统一,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单位、到人;交办、督办、跟踪督查要到位,把督办的意见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要到位,被监督方立即整改,直至群众满意、人大(或其常委会)满意为止;承办、整改结果回复(答复)要到位。这样监督一事成一事,实现有效监督,就不会水过地皮湿,搞形式、走过场。

增强履职能力是监督的最大价值

俗话说,打铁首先自身硬,监督更要功夫深。人大在监督实践中应着重从如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首先,以科学的价值观为指南,不断校准监督的价值取向。观念决定行动,有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因此,人大主体(即人大代表),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深刻领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核心思想,牢固树立为党执政,代民用权,为实现党的执政目标行使监督权的观念,坚持讲政治、讲正气,增强执政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忠于职责,义无反顾履行好监督职能。其二,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不断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当前权力腐败、职务犯罪出现系统化、网络化、集团化的新特点,必须要靠健全的、系统的监督制度、体制和机制来防范。因此,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效能。要建立健全与党内监督联动机制,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监督网络,以此链接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专门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形成监督的合力;要健全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监督工作责任制,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运作有序,严密高效的工作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供优质、及时、准确的资料和事实依据,保证监督质量。要畅通民主渠道,便捷联系代表、联系群众,及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监督事宜,组织公民依法有序参与,取得社会公众认同,以确保监督真正体现民主,代表民意。其三,提高素质,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整体功能。监督效果在于监督的力度,监督力度来自监督者的能力。因此,要求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符合“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标准,具备很强的政治敏感性,善于发现问题,找准原因,看到危害;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善于运用法律评判是非功过;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善于掌握政治,综合分析各方情况和意见,以文字或语言准确表达民意。其四,优化环境,理顺关系,夯实履行职权的基础。人大的监督权植根于社会,直面社会现实,同样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因此,理顺关系,优化法治环境,提高国民素质,开展监督工作才有基础。要理顺党、政、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关系,获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在处理情、理、法关系上能知理明义,顾全大局,同心排除障碍,减少阻力;适当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面,在监督实践中增强群众的宪政意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人人起来负责”的局面,成为人大监督的坚强后盾;加大普法力度,树立法律权威,提高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增强公民、法人的依法维权意识,受到不法侵害能信赖监督机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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