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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了让更多读者更好地了解并运用这些地方性法规,本刊在此对5部省本级法规进行解读,以期达到有效普法之目的。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省本级法规解读
◎ 本刊记者
  一、《河北省电力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能源,担负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用电需求的社会责任。《河北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适应我省新形势下电力发展,解决影响电力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使电力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环境,鼓励和协调社会资本投资电力建设。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以推动我省节能减排、压缩产能过剩和大气污染环境治理工作。针对有的基层政府和部门以节能减排为借口,供电部门限制一些企业和居民用户的正常用电情况,《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户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标准、排放达标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供电企业不得实施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要求供电企业在明显位置对用电程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予以公开,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电费应当提供相应票据。针对有的物业企业和代收电费的单位,存在着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现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
  二、《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当前,我省的成人教育、职业培训、企业培训、社区教育、继续教育、农村教育和老年教育等主要教育类型资源处于无序分布、多头管理状态,严重制约着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有望将已有的教育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与协调,实现终身教育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及最优化,形成学习型社会的框架和氛围,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体制性和制度性障碍,以满足公民终身学习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条例》第七条规定每年教师节所在周为终身教育活动周。第九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第十九条规定终身教育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恶意终止办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部门、单位人员教育培训提供经费保障。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残疾人和老年人参加教育培训制定减免培训费、补贴等优惠政策,保障上述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兴建的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体育馆、美术馆、纪念馆、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开展有益于提高公民素质的公益活动。
  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这标志着河北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即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据介绍,对符合政策的单独夫妇来说,5月30日后出生的子女均可认定为政策内生育,“抢孕”不罚。此外,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必退还。
  四、《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一个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省份。水土流失强度大、危害重、治理难,严重威胁着我省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制约。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当前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有关部门对我省现行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予以表决通过。
  新修订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弃土弃渣流向的跟踪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治理开发“四荒”地等,参与水土流失防治。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开采迹地等,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五、《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中:
  第四条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权限,即“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五条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应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个人。为防止权力寻租,第八条规定了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明确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必要时可以设定罚款数额的幅度。在设定处以一定罚款数额的幅度时,罚款数额较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倍;罚款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倍。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规定创设行政处罚时应当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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