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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1期
宠物寄养,各色纠纷谁担责?
◎ 颜梅生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在对宠物无暇顾及时,往往会将其寄养在宠物服务商处。鉴于现实中因为宠物寄养导致的纠纷累见不鲜,人们不禁要问:各色纠纷究竟该由谁来担责?
宠物死亡,店主应当赔偿
【案例】 因母亲由于车祸导致重伤,2013年9月7日,姚茹萍不得不从单位请假回老家照顾,所饲养的两只宠物狗雪纳瑞自然只好以每天150元的价格送至附近的一家宠物诊所寄养。可半个月后,姚茹萍刚取回两只宠物狗,便发现它们上吐下泻。虽花去4000余元医疗费,但其中一只还是死了。经尸检得知,宠物狗系感染了一种能够通过空气传播、致死率极高的病毒。而面对姚茹萍的索赔,宠物诊所却以其寄养费仅有2250元,如果如数赔偿明显得不偿失为由拒绝。
【点评】 宠物诊所应当赔偿损失。宠物寄养实质上属于保管合同,即宠物主人将宠物交由他人保管,他人按要求保管寄存的宠物并予返还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只要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物出现意外,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保管人均难辞其咎。本案中,鉴于姚茹萍已经一并支付寄养费,宠物诊所自然必须担责。
遗弃宠物,主人构成违约
【案例】 2013年10月17日,李丽丽因需要出差,而将自己饲养的一只宠物猫以每日50元的费用寄养在一家宠物销售商店。谁知,原定一周的出差时间却因为工作耽误最终拖延了23天。回家后,李丽丽想,30天的寄养费要1500元,远远超过了宠物猫的价值,遂拒绝前往领取并支付相关费用。在宠物销售商店的一再要求之下,李丽丽仍不予理睬。宠物销售商店迫于无奈,只好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丽丽领走宠物猫并按照实际天数支付寄养费。法院最终支持了宠物销售商店的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李丽丽与宠物销售商店已就宠物猫的寄养费用的承担有着明确约定,决定了李丽丽无论何种原因、何种理由,均必须依约承担领回所寄养的宠物猫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其基于“寄养费用远高于宠物猫的价值”的理由而拒不履行,明显构成违约,自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宠物伤人,店主必须担责
【案例】 2013年11月18日,苟晓晓由于生育小孩需要住院,而将自己饲养的一条藏獒寄养在一家宠物服务店中。不料,一周后刚出院的苟晓晓得知,宠物服务店在遛狗时,因未尽注意义务,对拴狗的铁链脱落浑然不知,在发现藏獒跑走后也未及时追赶,导致藏獒将一名行人咬伤。伤者前后花去60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行人坚持要求苟晓晓赔偿,苟晓晓在如数支付后,遂向宠物服务店追偿。但宠物服务店以其只是代管、并非藏獒主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 宠物服务店必须担责。《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也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如果损害发生时,受害人没有过错,那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鉴于苟晓晓已将藏獒寄养在宠物服务店,也就意味着其责任发生了转移,宠物服务店自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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