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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1期
老人再婚:里头讲究不少
◎ 张 勇
老人再婚一直就是热点话题,无论是关乎子女还是关乎财产,总是有各种各样的说道在里面,那么,老人究竟如何做才能不让本来美好的再婚生活变味呢?
婚前财产可单独处分
【案例】汪某与李某共生育了三个子女。1999年,李某因病过世。没多久,汪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10年,汪某因病去世,围绕汪某生前的房屋、存款、丧葬抚恤金等,继母张某和汪某的三个子女产生意见分歧,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房屋是老汪的遗产,她作为老汪的合法配偶,有权继承该套房子的份额。而老汪的三个子女则认为,汪某再婚时以书面形式将房屋产权赠与了小儿子,并将相关权证交付给了小儿子保管,只是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不属于汪某的遗产范围,张某无权要求分配其中的份额。但抚恤金张某享有相应份额。
【说法】一些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存折及其他凭证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将相应的遗产通过各种渠道取出,防止对方继承。如果有明确的赠与协议或者遗嘱,则再婚人无权继承。但如果没有遗嘱或赠与行为,则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再婚者就可以参与财产分割了。
父母再婚儿女仍要赡养
【案例】杨老汉的妻子20多年前就因病去世了,他一个人含辛茹苦养大了三个儿女,并先后帮他们建立了自己的小家庭。去年,杨老汉与无儿无女的周阿姨再婚了。没想到,父亲的再婚却遭到了儿女们的强烈反对,原来与杨老汉同住的小儿子夫妇也搬走了,再加上杨老汉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医药费不断增加,老两口生活十分拮据。
杨老汉多次要求儿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可儿女们都以父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杨老汉最终将儿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依法判令杨老汉的三个儿女按月给付赡养费,并承担老人今后的医药费。
【说法】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因此,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感情不和应好离好散
【案例】赵某和苑某均是单身老年人。2011年4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了,并在一起“搭伙”过起了日子,由于相处不融洽,今年1月,苑某将赵某撵走。
赵某越想越来气,半个月后再次登门。赵某进屋后对苑某一顿痛打,造成苑某头皮血肿、颅骨骨折、额窦内积液,头部、耳后及嘴唇共缝了数十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说法】近年来,老年人因感情问题引起的伤害案件有所增加。“黄昏恋”中的老年人同样应理智面对分手。在感情纠纷中,因为感情被欺骗的占一定比重。老年朋友在处对象时,一定要详细核实对方的住址、家庭背景等个人信息,了解对方的再婚动机。如果感情不合,应选择理智分手,不应因冲动而伤人。
共同财产双方都有份
【案例】2004年,张某入赘到刘某家中,但未依法正式登记。2006年,刘某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但张某却迟迟不搬离刘家。原来,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商店。张某认为,虽然已与刘某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其以入赘形式到刘家,若“离婚”自己将无家可归。同时,当初开店支付的钱是自己所出,如刘某不返还就人财两空。此案经法官调解,张某搬离刘家,刘家将商店出兑,所得钱款二人平分。
【说法】一些老年人再婚采取只“搭伙”不登记的方式,就怕因财产分不清而惹出纠纷。一般情况都是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如果是同居期间由于共同经营产生的财产,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责编: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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