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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3期
干部带病提拔,关键是缺乏责任追究
◎ 李 敏
据媒体报道,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田国良主持的一项调研显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送司法机关的103位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例中,约有六成以上的案主,在作案以后仍然得到提拔。带病提拔的最典型的例子当属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此人25年前就开始腐败,一直到案发,可谓边腐边升的典型。
官员带病提拔,原因是多方面的,考察形同虚设,选人的视野窄,“由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都是原因。就人大来讲,选举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一味强调“保持一致”,致使“问题干部”屡屡闯过选举关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时下,人们对人大选举缺乏信任,认为人大选举,只不过是“走形式”、“做样子”而已,就是最好的说明。对于遏制用人中的腐败,说实在的,我们并不缺少制度,也不缺少法律,可是干部人事腐败,为什么还是腐败的重灾区,关键问题在于对这种腐败缺乏责任追究。比如,法律本来有“干部出了问题,推荐者要负相应责任”的规定,可实际生活中,一位干部无论出多大的问题,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推荐者、任用者都不会有人为之承担责任。“用了坏人却无法进行责任追究,无人去承担责任”,凸显了选人用人机制的缺陷。
干部带病提拔,虽然在整个干部中所占的比例极小,但危害却不可低估。如果接二连三多发,将很容易引发广大人民群众对干部管理任用制度的怀疑和不信任,这才是需要我们高度警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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