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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3期
行为保全制度(人身保护令)的出现,使得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由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将以往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仅有财产惩罚措施转向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
人身保护令助力反家暴
◎ 张兆利 王晓芹
10年前,童某经人介绍和任某结为夫妻,并育有一个女儿。后来,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童某为此常常受到任某的跟踪、殴打、威胁。2013年8月,童某以任某实施家暴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任某再次对童某大打出手,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童某认为,她和女儿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于是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证明、病历、证人证言及照片等证据,要求保护她的人身安全。法院经过审查,依法下达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对原告及女儿实施辱骂、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等非法侵害行为,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在保护令生效期间,如果任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将视情节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上称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涉及家暴的案件审理过程普遍存在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等情形,便催生了当事人对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需求。对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该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为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尚方宝剑”。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故态复萌”,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红线”。
第三,保护令是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的保障。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是国家公权力提前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那么,当事人怎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以下事项: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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