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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体质特异者死亡该担何责?
◎ 邹 轶
  近年来,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而导致的伤残甚至死亡的事件层出不穷,在此类事故中,如果争议双方身体健康,则责任较易认定,如果受害一方体质特异,又如何区分责任呢?
  两巴掌引发的命案
  2013年9月9日14时许,在汉中市一在建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内,杨某与赵某因为经济债务问题发生纠纷,争吵过程中杨某用巴掌击打赵某面部两下,随即被双方在场其他人员劝开。后赵某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诊断为:1、左侧基底阶区腔出血,并破入脑室,脑疝形成;2、高血压3级,极高危;3、头部外伤。经司法鉴定,意见为:赵某系外力作用诱发脑血管(脑血管粥样硬化、高血压3级)破裂至脑溢血死亡。
  泾渭分明的分歧意见
  杨某对赵某的死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专家学者有两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撕扯并击打赵某嘴面部两下,主观方面应当预见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产生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主观方面不存在罪过,不构成犯罪。
  客观评析
  这是一起对特异体质者发生争吵、撕扯行为而引起急性疾病发作死亡的案件。本案是否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笔者认为,一是要看争吵撕扯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
  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引起”是原因,“被引起”则是结果。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则是指危害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的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在联系。
  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自身身患严重疾病、争吵、撕扯等因素均为脑溢血发病的诱发因素。所谓诱发因素,指的是某种精神因素、体力活动或轻微外伤在单独存在时不足以引起机体严重损伤或致死,但若是身体本身存在严重疾病,在特殊情况下引起发病而导致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轻微的撕扯争吵,这些因素对于健康者微不足道,或者是毫无危害,但对于体质特异者来讲却能够诱发其体内固有疾病而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被害人死亡直接原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血管(脑血管粥样硬化、高血压3级)破裂至脑溢血死亡”。由此可以确定,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严重疾病发作,并非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直接所致。但是,被害人赵某的疾病却不是无端发作的,在争吵、撕扯过程中,虽然杨某并未实质上伤害到赵某的身体,却引起了赵某的情绪剧烈波动,成为了发病直至死亡的诱因。因此,杨某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且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缺少犯罪主体或者主观方面的要件,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一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主体问题无需讨论。判断杨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他对于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的情况是否知情,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的情况下希望对方发病,并实施了足以引起对方发病的行为,那么其主观上就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本案中,根据案件掌握的证据,杨某与赵某为因为一项建设工程而临时在一起合作的生意伙伴,相互之间并不熟悉,杨某对于赵某的病情并不知晓,也不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可见其主观方面不属于伤害的故意,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
  那么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呢?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都必须以“应当预见”、“可以预见”为前提,即对危害结果有预见能力。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在双方争吵撕扯过程中,杨某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难以造成轻伤或重伤的结果,至多可能是轻微伤,由此没有理由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杨某主观上不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次,双方发生撕扯争吵是在比较偶然的情况下发生的,双方属于生意伙伴,在承接工程前也素不相识,赵某虽然身患严重疾病,但毫无征象,杨某作为一名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的体质特异,因此,杨某对于赵某发病死亡,是出乎他的意料的,因此,主观方面也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所述,杨某有击打赵某面部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但该击打行为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另外犯罪嫌疑人当时不知道对方患病的事实,不具备主观上的罪过。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但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杨某仍然要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
  人生在世,各种矛盾在所难免。说到底,当遇到问题时,还是要换位思考,理性沟通,消除矛盾,如果实在不能调解,也要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仲裁机构来解决。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社会生活中,既要讲忍让,更要讲法律。如果任凭一时意气,争一时高低,一旦发生意外,则悔之晚矣。(文责自负)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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