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0年第1期
为了又好又快发展
—— 2009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盘点
◎ 霍建明 白志国
  “到贫困县的学校去看一看,面对面听听学生、老师和家长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张庆华对《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在调研阶段提出明确要求。尔后,张庆华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分别带队,到蔚县、阳原、曲阳等基层调研,掌握第一手立法资料。这是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剪影——正是民主法制战线同志们过硬的作风、辛勤的汗水、默默的奉献,使我们在新年钟声敲响的时候,回首2009年的立法工作,看到那沉甸甸的立法成果: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件,修订2件,批准较大的市法规6件,审查报备地方政府规章19件。如果说每一件法规都是一颗珍珠,那么用一条线把它们串起来,就是一条精美的民主法制建设的项链。这条项链的主线是什么呢?细细来看,那就是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推动科学发展上水平,实现河北又好又快发展。
  一、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全国首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让河北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三年大变样”是省委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是我省经济工作的基本导向。长年来,我省由于产业结构偏重、增长方式粗放等原因,污染减排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并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专家认为,这是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之后,又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重要条例,有助于保护和改善河北省环境,促进全省“三年大变样”工作,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该条例强化和规范了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把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效果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规定,本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下达到下一级人民政府。
  为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条例还对河北省自2008年开始在子牙河流域试行的生态补偿金制度予以法制化,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为提高环保设施的使用效益,条例规定,支持和鼓励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社会运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出台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热烈反响,中央媒体和省级各大新闻媒体都给予了报道,人民网报道说,河北省将污染减排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在全国尚属首创。
  二、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保障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缓解就业难成为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惠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通过立法保障就业援助是这个办法的鲜明特点。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核查属实的,将被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有关部门及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的台账,制定援助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工作。
就业援助,政府有责。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此,政府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把困难人员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和贷款贴息,以及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要对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公益岗位,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适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服务岗位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人员将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该办法同时还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人均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农村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学校的,将按此规定予以资助,毕业后由技工学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让绿色建筑走进百姓生活
  民用建筑节能对于保护和改善人民生存环境,降低民用建筑使用的能源消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作用。2009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民用建筑条例》。
  关于集中供热建筑分户计量,该条例规定,实行集中供热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保修和维护管理的责任等内容。
  如果房屋节能不达标怎么办?该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上述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原有小区如何节能,该条例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热分项计量装置。既有民用建筑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改造应当和建筑其他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用水量较大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鼓励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让国家的钱花在刀刃上
  国家建设项目领域的腐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从法制上遏止这方面的问题,保障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也是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重点。2009年3月25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分别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内容、社会中介机构的利用与监督、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该条例明确规定,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益探索
  细心的人不难发现,在制定河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时,省人大常委会加大了民主公开和调查研究的力度。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接受主体(即少年儿童)和乡村及相对贫困地区的意见少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成若干小组由主任、副主任带队,分赴具有不同特点的平原县和山区县进行立法调研,深入到当地乡、村中小学校进行实地考察,面对面听取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还通过电视台制作专题节目,与电视观众面对面进行交流征求意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和调研,共有3万多人次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电视、参加座谈等形式,对办法草案提出了6000多条意见和建议。可以说这是一项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有益尝试和探索,促进了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随着实践发展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更好地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根据监督法、代表法、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增删了一些条款,比如对原规则中关于述职评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典型案件监督等与监督法基本精神不一致的内容作了删除。
  2009年渐行渐远,2010年悄然来临。在新的一年里,我们有理由期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省人大常委会一定会在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为我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