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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9期
积极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创新 不断提高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工作评议水平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 刚
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的、基本的形式。回顾和总结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探索和实践,我认为,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专项工作评议的实效性,要注意把握好四个环节、处理好三个关系,在创新和发展中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要把握好四个环节
在新的形势下,搞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评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要切实做好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
(一)选准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法定的途径和渠道,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选择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大事要事难事作为审议和评议的议题,确保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相扣、与人民群众所思所愿息息相应、与社会发展的大势步步相随。每年年初由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议题建议,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一府两院”的意见,报同级党委同意后,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二)摸清情况。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受主任会议委托,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相关专题的调查研究。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一府两院”应当在专项报告中作出回应。通常情况下,将“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与常委会的视察或调研报告一并提交常委会审议。只有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摸清了真实情况,才能在审议和评议中更好地掌握主动权、履行审议权。要防止和克服无言可发、言之无物、言不由衷、言过其实等问题,切实增强审议和评议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树立人大的权威和形象。
(三)搞好审议和评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整改,并向常委会会议重新报告。搞好审议和评议,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来讲,要注意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做好会前准备。会前,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专项工作情况,必要时要撰写发言提纲,为审议和评议打好基础。二是要端正指导思想。审议和评议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因此,在审议和评议时,要坚持党性原则,摈弃个人私心杂念,既不要当“和事佬”,也不能打击报复。三是要坚持实事求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到整体评价客观公正,肯定成绩恰如其分,指出问题有理有据,剖析原因一针见血,提出建议切实可行。
(四)跟踪问效。从目前情况看,“一府两院”的多数部门能够较好地回应和落实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但也有一些部门存在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问题。有的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转办函之后,不能在规定的两个月内将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的研究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任务、整改责任、整改时限不明确,对常委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没有作出明确的回应;有的整改措施只是停留在文件和文字上,对常委会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没有付诸具体整改行动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和整改落实的质量。实践证明,加强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对于促进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十分必要,也非常有效。
二、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专项工作评议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关系。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就这一规定而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都要对报告进行审查、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与工作评议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中还是有区别的。普遍认为,工作评议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一步的深化和延伸。特别是满意度测评,监督的刚性更强、力度更大。在监督工作实践中,要根据专项工作内容和监督工作需要,灵活运用听取审议报告和开展工作评议等方式方法,并不断探索完善和创新发展。
其次,要处理好专项工作评议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专项工作评议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这是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在常委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时,要围绕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来确定,并经同级党委批准后实施。二是在常委会开展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评议中遇到的重大困难、矛盾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和汇报,积极取得党委的理解和支持,使工作评议的开展与党委意图保持一致。三是在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评议结束后,要将评议情况、评议结果和提出的意见向党委报告。
第三,要处理好专项工作评议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人大常委会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在进行专项工作评议时,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地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勇于担当责任,敢于直面揭露矛盾和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同时,要善于监督,积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做到尽职不越位、评议不代办,充分维护“一府两院”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
三、不断提高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评议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
随着专项工作评议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广泛开展,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评什么、怎么评、评后怎么办”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具体规范。
一是建议制定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法规性文件。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我省关于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意见或办法,对专项工作评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方式、激励惩戒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将专项工作评议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是确保专项评议结果得到有效运用。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将评议结果作为组织部门对被评议对象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议满意度较高、群众普遍认可的,予以表扬;对评议满意度最低、群众意见大的,督促整改、限时落实;逾期不整改不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由人大常委会向党委或主管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等。
三是积极推进专项工作评议创新。要紧密联系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对评议对象如何确定、每年选择几项工作评议,每次评议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以小组为单位还是以联组会议的形式进行评议和测评,对评议意见特别是满意度测评结果如何正确运用,如何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问题,要努力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不断提高专项工作评议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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