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4年第23期
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对权力的制约
◎ 胡莉敏
  在当代中国,什么才是建设法治中国最主要的制约性因素?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的影响是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的方面,主要的方面是公权力。正是由于长期存在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的存在,正是由于“黑头(指法律)不如红头(指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现象的存在,才使中国的法治进程步履维艰。
  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然而,在我国,人们长期以来所养成的对宪法的认知观念中,宪法更像是国家的政治宣言书,一种道德律法。加之“宪法”这一理念不是中国文化传统所固有,人们对“宪法”的普遍价值缺乏应有的尊重。即使时至今日,宪法依然被视为是一种只具有道德约束力的“自然法”,没有被当作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看待,所以,即使有违宪行为,也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增强宪法思维,让宪法内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仍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每年十二月四日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笔者以为,宣誓的意义不仅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而且有助于增强宣誓主体对宪法的敬畏感,使他们能更好地铭记自己对宪法、对公众、对这个时代所作的庄严承诺。由此来说,无论是宪法日还是宪法宣誓制度,其着重点是培育公民的宪法精神,更注重逐步推动宪法从“文本”走进民众的“生活”,并以此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作铺垫。
  宪法之所以遭遇尴尬,细思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权力难以在宪法的框架下活动而又得不到追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求所有政府权力主体皆在宪法之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具有宪法思维的公民,心中就会时刻装着宪法,因为宪法不仅是评价政府、国家行为是否正当的最高标准,而且还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护身符。比如,《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现实生活中,以种种理由和借口限制上访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却时有发生;再比如,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神圣权利。对此《代表法》、《组织法》、《选举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然而,实际选举中,权力操作现象相当普遍。所谓“保证组织上推荐的候选人当选、保证组织意图的实现”,成了选举的首要任务。在这种所谓“保证”下,侵犯代表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的权利也成了情理之中的事。如此等等现象的存在,所宣示的不是法治的权威,而是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也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一切都说明,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对公权力的制约,只有真正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建设法治中国才能实现。
责编:关玉生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