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厂方继续留张某在工厂干活,却没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没继续给其上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工人上工伤保险,没给上的,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补偿的费用由厂方支付。张某工间受仇伤后,厂方一再在张的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上设卡,继而又在工伤的具体待遇上做文章,后又想找张的家属打算给点钱私了。
张某和王某是黑龙江大庆某县同厂同车间的工友,又是住同一栋楼房的邻居。张在一次下班途中,发现王常去一歌舞厅,与一舞厅小姐关系暧昧。他将这事与自己的妻子说了。张的妻子在一次饭后楼前闲聊时把这事告诉了王的妻子,王的妻子为此多次和王吵闹,并在上下班时偷偷监视王的行踪,最近王妻提出离婚。王得知是张将自己的隐私透漏出去以后对张很是怨恨,他把妻子离婚、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的原因归罪于张,为此多次与张口角。一天车间休息,张躺在车间的一个长凳上睡着了,王乘其不备,抡起车床上的一个扳手向张的头部砸去,致张脑瘫,变成了植物人。王因重伤他人,被捕入狱,判了无期。那么,张工间休息遭受的仇伤应否认定为工伤,应否给予工伤补偿?厂方先是以张所受之伤不是因工作的原因不予工伤申请,后经有关部门予以工伤认定后,厂方又以张的合同到期,厂方没与其续签,厂方与张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关无权对张与厂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对有关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提出异议。然后,厂方又想找张的家属商量给点钱私了,可这私了的钱还不足应补数额的十分之一。厂方为什么一再在张的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上设卡?原来是张的合同到期后厂方继续留张在工厂干活,却没与张续签劳动合同,没继续给张上工伤保险。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给工人上工伤保险,没给上的,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补偿的费用要由厂方支付。
张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可了工伤部门对张和厂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认可了对张工伤的认定,下达了三十多万元的工伤赔偿判决书。
工间休息受的仇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厂方认为张的伤害是由于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王应对此负责。有关部门不应认定其为工伤。工伤认定部门认为,不管王因何原因袭击张,张是受到了张意志以外的暴力袭击,首先不能把张的伤害认定为互殴受伤。其次从张受伤的时间地点与职责的关系考虑,他是在车间、在工隙休息,即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与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密不可分的、可视为履行本职工作的工间休息发生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对张工隙休息时间遭受的仇伤,应予工伤认定。最后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
工伤认定机关可否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厂方认为其与张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没续签劳动合同,张与厂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特别是工伤认定部门职权是工伤认定,不应对有无劳动关系作出认定。没有劳动关系认定这个前提,工伤认定无从谈起。工伤认定部门则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工伤认定办法》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以《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也有权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等规定直接作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以及上述通知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应认定厂方与张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因工负伤在医疗方面可享有那些待遇?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享受如下工伤医疗待遇。一、定点治疗,情况紧急可就近点外急救。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二、治疗费用符合标准,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治疗所需药品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按标准核销住院伙食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经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按标准报销所需交通等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七、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厂方起先只同意报销张的药费,而对其他的费用表示一概不予负责,最后经过有关部门做工作,厂方对上述其他费用予以了认可。
工伤费用能“私了”吗?
厂方一看自己负担的医药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需三十多万元,于是便由负责人拿了2万元钱,前去张家慰问,想私了。他们和张的亲属讲,厂子效益不好,这2万元是费了老大的劲,东拼西凑借来的,咱们签个协议,你们收下这两万元,张的事情就此了结,以后有事,就不要找厂子了。你们要是不收,厂子马上要黄了,厂子黄了,恐怕连这2万你们都得不到了。张的家属没同意与厂方签订该协议。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生活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伤害。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病、致残、死亡时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享有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给劳动者以劳保待遇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法律义务。即使厂方与张的亲属达成了私了协议,但由于该协议严重侵犯张的权益,协议也是无效的,张某仍然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张权益。
工厂被注销,工伤赔偿谁负责?
张某所在的工厂是一外向型加工企业,因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工厂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公司可以宣告破产。公司解散后,法院让厂方负责三十万元的赔偿判决也下来了。这个判决找谁去执行?张的亲属有些担心。后来他们在律师的指引下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清算小组提出债权申请,三十多万元的工伤补偿费,通过法院做工作终于得到了执行。三十万元的补偿款终于到达张某家属手中,张的医疗费和家属的今后生活总算有了保障。
警 示
为了避免风险发生,为了职工和企业的利益。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从用人之时起及时为职工上工伤等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上工伤等各种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及时予以举报。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的监察和处罚力度,确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切实使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