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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
    村委会选举工作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对于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调动广大农民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确保农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通过换届选举,一大批优秀农村人才被选进村委会班子,为推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村委会选举中,不正当竞争特别是贿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和发生,干扰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正常进行,破坏了村级组织选举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权益,产生了消极影响。为此,对贿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积极思考应对措施,有效遏制贿选现象的发展势头,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各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贿选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务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主要表现为有的采用登门游说、空头许诺、请吃请喝、送油送米等小恩小惠的方式,有的则是以数额不等的金钱直接贿赂选民。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不同,不同的地方的贿选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
    二、贿选现象的成因
    1、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是贿选的重要动机。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的贿选行为,其最终目的往往是希望当选后有丰厚的“回报”。在当前农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分配、土地开发、承租和出让、村集体经济资产处置、集体经营项目承包、招标等方面还存在着监督机制上的疏漏,导致一些人参选动机不纯及贿选行为的发生。
    2、一些村民民主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滞后。当前,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相当一部分村民对村公共事务参与意识较差,缺乏现代法治观念。面对贿选现象,盲目从众心理严重。看到别的村民接受贿选,自己不接受既容易得罪人又得不到眼前的好处,也就不再拒绝,轻易地“卖掉”自己的民主权利。这些现象,为贿选发生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3、村委会选举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格。一些村在组织选举中,选举程序不规范,特别是固定投票点的设立、无记名投票、设立秘密投票间秘密投票、委托他人投票及代写选票等环节上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由于选举工作组织不严密,容易为贿选者提供机会收买选票,造成一人多次投票或一次投多张票,从而影响选举结果。也有村民担心走漏风声而遭到打击报复,导致投票时不能体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4、监督、查处力度不够。由于贿选界定难,调查取证难,查处力度不够,使贿选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贿选行为的发生。
    三、贿选现象的危害
    1、贿选现象破坏了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贿选者用钱物收买选民的选票,使选民的真实意图难以准确表达,破坏了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性,导致农民群众对村委会直接选举失去了信任,降低了参与选举的热情,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
    2、贿选行为不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些竞选动机不纯,采用贿选手段当选的人,往往服务意识不强,引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3、贿选行为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些贿选者当选村干部后,由于难以公平公正地处理矛盾,甚至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吞集体资产,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农村和谐稳定。
    四、解决贿选问题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和素养。
要进一步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意义,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懂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村民的一项神圣又光荣的权利,明白贿选行为给农村民主政治和村民利益带来的危害。要教育他们珍惜自身政治民主权益,对贿选行为予以坚决的抵制和制止,以积极、理性的态度参加村委会选举,使其意识到只有把那些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带头实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农村优秀人才选进村委会,才是维护全村的整体利益,同时又维护个人切身利益的理性选择。
    2、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行自荐直选。
自荐直选即村民直接到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具体职务,召开全村选民大会当场投票、唱票,按得票数的多少选出村委会成员。这样的方法减少了产生候选人的环节,一次性投票产生选举结果。因为在投票前尚未产生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则立即产生村委会成员,中间过程不再存在拉票贿选的时间。因而就能够有效减少贿选的发生。要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行自荐直选这一工作机制。以石家庄市为例,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部分县区采取了这种方法,对遏制贿选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做好选前公开承诺工作,使候选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要搞好候选人选举前的公开承诺工作,选举委员会要规定候选人在参加正式投票选举前通过广播、公告栏、公开演讲、签订公开承诺书等方式对全村村民进行公开承诺。要让候选人明确承诺和保证在选举期间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和贿选行为,要凭借自身的工作能力、良好作风、群众口碑以及对本村发展的科学合理规划设想去争取选民认同。这项工作虽然是承诺和保证,但对候选人却是一种有效制约。因为贿选目的就是要拉选票,争取自己当选,如果候选人在全村群众面前做了郑重而严肃的承诺,而私下又采取贿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拉票,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我否定,其诚信意识和人格形象将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会丧失选民的信任和认同。这种工作方法在我市一些农村实行后,对于遏制贿选具有一定积极效果。
    4、加强监督,严格操作,从程序上减少贿选的发生。
    要加强对选举程序的监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选举规范有序进行。在选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运行和操作。严格实行秘密划票、公开唱票制度,严格规范委托他人投票和代写选票行为。实行秘密划票,使选民不受外界干扰按照自己真实意愿做出理性选择;实行公开唱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使选举过程和结果得到广大选民的现场监督,体现出选举程序的公平和公正;严格规范委托他人投票、代写选票和使用流动票箱等规定,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督,使贿选者难以收买选票一人多次投票或投多张选票。使那些打算操纵选举、进行贿选的人失去舞弊的机会。实践证明,在选举程序上能够严格依法操作的地方,贿选现象明显减少。
    5、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对村委会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各地要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制度,强化村民理财小组、村民议事小组等对村委会运行的监督,强化村务公开制度特别是村财务公开制度,使村民广泛参与村委会对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保证依法办事,将使村委会工作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即便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或贿选成功当选,也将大大降低将侵占村集体经济资产的机会和可能。同时,村委会工作在运行过程中,村民通过各种村民自治制度进行的有力监督、约束和制裁,也将使贿选者难以实现当初贿选的最终意图。这样,贿选者面临的将是高投入、低回报或零回报,贿选的动机将会大为减弱,贿选现象将会逐渐得到遏制。
    6、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查处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
    对于贿选行为的一个重要治理手段,就是要坚决查处贿选行为。针对近年来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操作、竞争行为不规范特别是贿选行为,2009年5月30日,中央两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贿选的概念,对查处贿选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各地要根据中央两办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明确贿选界限、查处标准、调查程序、主管部门等,制定和完善处理贿选问题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贿选行为,标本兼治,从而在源头、程序和机制上有效的遏制贿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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