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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原因
◎ 王海燕

    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原因和背景,本文就消费信息的不对称和法律社会化两方面的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和阐释。

    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消费者知情权又被称为了解权、知悉权、资讯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所有消费活动的起点,消费者只有基于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全面的了解才能产生购买的欲望,因此它是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或服务以及正确利用的先决条件。
消费者知情权产生的原因
在当今社会,科技发展迅猛,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长,客观存在的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壁垒愈加明显且不可能依靠自身的市场规律消解。若对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撒手不管的话,市场的运行则会异常艰难,消费者对于商家的不信任导致的就是交易的滞缓,会给国家经济和整个社会带来沉重的打击。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的“自由契约”使得学术界和立法者更加倾向于保护弱者,因此设置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并且,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消费意识的觉醒,消费者这个团体也要求国家出台法律来保障其消费的安全等权利,国家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也就应运而生。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的各方掌握的资料信息不同。一般来讲,经营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关于交易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信息。由于现代科技的进步,工业化水平越来越高,很多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去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真实信息,只能听信于经营者,但是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经营者不可能自发地为消费者提供出部分对自身有害而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消费者群体对于经营者的不信任。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失衡,影响了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消费者总是由于对于信息了解不够而成为劣势的一方,而经营者由于对于信息掌握的优势成为有优势的一方,交易双方成为了无休止的信息博弈。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日益加剧,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消费者的劣势愈加的明显。
   (二)“法律之社会化”思潮的兴起使得消费者保护运动广泛开展
  法律社会化,即“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是法在民众精神上从器物层面逐步内化至文化层面,并最终使法律成为主体内心具有最高价值(或较高价值)的信念的过程。”这使得消费者从自我的内在就以法的方法来解决自己面对的问题,这种思潮的影响使得消费者从内心信服法律,遇到实际问题时可以自发地首先想到求助于法律来解决,使消费者的自主意识得到充分发挥,从而让法律成为消费纠纷的有力解决方式。而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必然结果,是私法自治最重要的部分。契约自由即合同自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意是合同成立、变更和终止的前提,订立合同不受政府、他人及任何组织的干预。此自由不是绝对自由,在任何国家都要受到限制,所以契约自由主要是形式上的自由,不代表实质正义的实现。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进入垄断时期,垄断行为异常严重,在交易中规定许多不合理条款,使消费者被迫接受,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若听之任之,必将使市场畸形发展,且垄断行业具有天然的暴力,行业收入过高,分配失衡,易造成效率低下,对资源配置的优化造成损害。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工业化社会使得人与人在经济实力上发生巨大的差别,市场主体间经济实力的差别使得他们在交易中的地位实质上已不再平等,这时若再过分强调意思自治、人格平等会造成强者支配弱者、弱者反抗强者的冲突事实。法律需要给弱者一定的权利并且相对应的对于强者限制一定的义务来缩减这种强弱差距,因此对弱者给予保护的理念油然而生,更多地考虑利益均衡等问题,创立许多新的理论和规则,从形式上的平等转而考虑实质上的平等,民法的理念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直面实际上的不平等的现状,使得立法向保护弱者的方向倾斜,以实现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相对应的义务,是偏向于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18世纪以前西方国家就开始研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时西方的主流政治思想是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投射到法律上即以“个人权利”来构建整个法律体系,消费者知情权的思想萌芽在这时伴随产生。在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的弊端开始暴露,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无情批判,出现了为资本主义辩护的社会学和法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社会中人和人是相互依存的,因而人必须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后进一步发展为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社会利益,在这样的前提下限制个人的自由权利,这种观点成为了消费者权利的思想渊源。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有了飞跃发展,进入了消费耐用品的消费型社会,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和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更加尖锐,垄断的产生更加剧这一矛盾。资本主义国家尽管“自我修补”,但由于阶级的限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这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的信息分布不均和垄断加剧了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知情权的不明晰。世界各国均通过立法确认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消费者准则》也规定了各国政府应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正是由于上述的种种原因,推动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消费者运动兴起并逐渐最终得到广泛承认并且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消费者权利。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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