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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大变样”工作与法制保障
◎ 蔺丽军 胡 涌 李 烨

“三年大变样”是河北省当前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在“拆字当头、建字随后、治字贯中”的稳步推动下,城市面貌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可喜变化。正如省委书记张云川同志所言:“城市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高地’,做城市本质是做产业、做民生、做城乡统筹发展。”在公民法治观念日益增强与依法治国方略稳步实施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更好地推动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更快实现城市现代化进程,笔者结合在省会石家庄的社会调查,从加强法律保障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想法,希望对于“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更好推进有所裨益。
  在法治社会中,城市建设向前走的每一步,都与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密不可分。法律保障的坚强有力,无疑会有利于城市拆建工作的规范平稳实施,市民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和谐兼顾,城市综合治理水平的科学长久提升,更有利于稳步推进“三年大变样”工作,使之走上较快改善城市面貌与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有机统一的科学发展之路。由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以法律为尺度,多措并举,实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

(一)形势变化要求转变拆迁工作方式
  “三年大变样”的首要工作是拆迁。拆迁拆违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据笔者在省会调查,绝大多数居民是拥护拆迁拆违、支持旧城改造的,他们认识到拆迁改造不仅能从整体上改变城市面貌,增强城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竞争力,对于社会个体而言更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质量。但在拆迁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拆迁补偿、回迁重建、异地安置等诸多事项,拆迁户、开发商等方方面面经济利益掺杂其中,需要在拆迁工作中坚持城市改造与民生改善的融合,实现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均衡兼顾,而以往的行政命令式拆迁难以协调各方利益,早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且,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广大市民的法治观念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群众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既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也促使拆迁工作必须转变以往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
  (二)法律新变化为拆迁工作明确新方向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稿在遵循《物权法》精神的基础上,经征求多方意见并反复研究形成,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意见稿的出台为拆迁工作的依法规范实施明确了新方向,为“三年大变样”工作科学稳步推进提供了新思路。
  1 、比之原条例,意见稿更加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摒弃了“拆迁”概念,代之以“搬迁”,体现出法治观念的进步。这要求在拆迁工作中必须对被拆迁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更加尊重,更加强化法治理念与人性关怀的运用。
  2、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只适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并对七种“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了较为合理清晰的界定,预防商业利益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侵犯市民合法权益。这要求在拆迁工作的开展必须行之有据,切实遵循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
  3、注重程序公正,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以及内部的层级审查与司法监督,来使拆迁程序、决策更加民主、合理,并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保护和救济。这要求拆迁工作必须坚持阳光拆迁,公开操作。
  (三)多措并举,实现依法、和谐拆迁
  笔者认为,可根据形势与法律的新变化,在以下几方面加强法律保障,完善拆迁工作。
  1、增强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学好用好法律法规制度
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根据河北省拆迁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法规与具体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把城市建设的各项活动置于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拆迁拆违工作中,必须学习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好拆迁拆违政策,使拆迁拆违工作始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区别对待,讲求方式,坚持依法拆迁与有情操作相融合
  形势与法律的新变化要求拆迁工作要区别对待,讲求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冷、横、硬,注重法、理、情相融。一是在依法拆迁中坚持有情操作。有情操作,就是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看问题、办事情,尽心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放在前,把疏导工作做在前,把托底保障的措施落实在前。特别是城中村拆迁工作,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多,情况极其复杂。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工作耐心诚心,程序公正公开”。“工作耐心诚心”就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诚心诚意上门帮助群众算好拆迁补偿账、算好环境改善账,打消群众顾虑。对特别困难的拆迁户,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给予一定照顾,体现人情关怀。“程序公正公开”就是要努力做到拆迁透明、公开、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主动把政策交给群众,充分尊重民心民意,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要让群众参与,尤其是那些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重大事情、敏感问题,都要让老百姓自始至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争取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让群众真正看到早拆的好处,晚拆的被动,闹拆的受到惩处。这样,拆迁工作才会顺利推进。二是审慎对待阻碍依法拆迁者、多次劝阻不听者要严肃处理。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社情民意,组织民警深入基层大力宣传拆迁拆违的重大意义,深入宣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对阻挠拆迁拆违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那些在拆迁拆违过程中蛮不讲理、无理取闹、以各种形式要挟政府、故意阻碍拆迁拆违的,应耐心予以劝解,多次劝解无效者可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别有用心、蓄意闹事的,则可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总之,拆迁拆违工作既要依法操作,又要因情而异,将法、理、情和情、理、法相融,能用政策的用政策,能说服教育的说服教育,能用法律的用法律,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实现和谐拆迁、平安拆迁。

二、以法律为媒介,关注民生,积极服务拆后重建

拆迁之后的工作便是建设新城市,同样,新城市的建设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此,笔者在省会石家庄市做了相关调查,调查表明:石市相关部门专门成立了特别行动小组,为“三年大变样”的拆后重建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笔者认为,重建工作中应进一步坚持以法律为媒介,着重关注民生,服务市民。
  (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三年大变样”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充分利用市民法制学校,聘请资深律师,宣讲与“三年大变样”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居民法律素质。通过展牌、宣传材料、声像资料和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解答与“三年大变样”有关的法律问题,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二)积极开展律师业务,为“三年大变样”提供法律服务。在服务理念上做到“三个到位”,即,有求必应,提供服务到位;主动上门,出谋划策到位;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到位。在服务内容上做到“三个必到”,即,征用土地必到;拆迁必到;新项目建设必到。在服务程序上做到“三个从快”,即,简便手续,接受委托从快;降低收费,审批从快;保证律师在位,服务从快。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三年大变样”工作营造和谐环境。要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做到有求必应,应援尽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
  (四)充分发挥大调解作用,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三年大变样”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各级民调组织作用,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积极接受重点工程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坚决杜绝因调解不及时造成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以法律为引导,立足长远,从根本上提升城市品质与市民素质

城市面貌的根本改善,城市现代化的飞速进行,不仅取决于拆建工作的有效实施与法律保障的显著加强,更离不开城市品质的提升与市民素质根本上的提高。由此,根据笔者调查,借鉴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以《城市规划法》为指导,搞好城市规划
  根据笔者在省会调查,虽然与自身纵向比较,省会石家庄城市面貌取得了可喜变化,但是对比发达地区省会城市与中心城市,我省城市现代化进程任务依然艰巨,发展中长期存在的规划理念创新不足、规划水平和细致程度不高、规划眼光不够长远、既有规划在当期发展中难以贯彻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笔者认为,在“三年大变样”工作中,必须注重充分发挥《城市规划法》的指导作用,密切结合河北本省城市特点,科学长远地搞好城市规划。要着重在规划制定中体现《城市规划法》确定的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四项重要原则:保护和治理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突出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原则;保障城市安全和各项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以此来指导搞好城市规划。
具体而言,一是应以上述四项原则为引导认真推进。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的进程,有效地改善城市整体形象,提高城市综合素质。二是城市规划要围绕城市形象定位进行。搞好城市规划,要适应当前及长远形势发展需要,力争做到“30年不过时,50年不落后,100年不淘汰”,进行总体规划修编,形成更为合理的布局和发展框架,从深度和广度上予以新的开拓,使规划水平有较大的提高。三是坚持维护规划严肃性。在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后,可考虑通过人大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强化其法律地位,同时依法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使规划在建立城市良好形象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改进城市承载能力原有不足,科学完善城市功能
  城市功能是否完善,是城市吸引力之所在的硬条件。城市服务功能是否有显著增强、并逐步完善,取决于给排水、能源、交通通讯、市场,以及住宅、文化教育设施、环境改造等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即一个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能否该人们生活带来种种方便。
  根据笔者调查,完善我省城市功能,应注重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在有效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及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进效益的基础上,使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同时,搞好城市基础设施要围绕强化城市功能进行,完善城市功能又要注重同城市形象设计协调起来,而城市形象设计又要同城市历史和发展趋势协调起来,着力于建设边界发达的城市交通体系、灵通的城市信息化网络、洁净充足的城市能源工具系统和良性循环的城市生态系统,从而实现城市各方面发展的和谐统一。
  (三)全面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提升市民综合素质
  城市文化是城市的灵魂,是城市面貌的重要元素。笔者根据在省会的社会调查,认为应结合我省本地自然资源和人文特点,梳理和挖掘城市文化脉系,赋予城市长远建设以丰富独特的文化内涵,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市文化名片。同时要严格把握城市文化建设的两个显著特征,即不可逆性(例如历史文化遗址一旦毁掉,无法恢复,成千古之恨)和社会性(文化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共同目标,步调一致),坚持放眼长远,持之以恒地大视野、高起点培育城市文化,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
  同时,注重发挥法律保障在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与市民素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突出城市特色的法规制度,真正做到以法律的持久性与规范性保障城市品质与市民素质的长远提升。(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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