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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路到底多难
◎ 杨国华
温淑珍和窦银环都是唐山陶瓷集团公司唐山陶瓷厂正式职工,分别于2000年11月、2001年1月办理了承诺等退手续,暂时每月由唐山陶瓷厂各给290元生活费。当时厂方和他们承诺约定:待她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她们办理国有正式固定工退休手续,享受国家关于国有职工退休的各项福利待遇。可是,到了2006年2月温淑珍、窦银环二人到退休年龄,到厂方办理退休手续时,她们才得知,唐山陶瓷厂早在2002年9月1日,就伪造两份假“协议书”,并代替她们在协议书上签名、按手印。从那时起陶瓷厂就单方面解除了温淑珍、窦银环的劳动关系,把她们送交唐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国有企业职工一下子变成了失业人员。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把温淑珍、窦银环二人输入到省、市等相关部门电网系统,使她们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消失。
  温淑珍、窦银环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找到厂方负责人,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要求恢复她们国有正式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应该享受的各种待遇,撤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网上发布的违法信息。在她们的合法要求得不到答复和拒绝后,才于2006年7月3日、2007年2月7日分别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将唐山陶瓷厂和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到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被告陶瓷厂单方制作的虚假协议书无效,彻底恢复温淑珍、窦银环国有固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应享受的一切待遇;判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温淑珍、窦银环从下岗失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销,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此证在厂方,温、窦二人未见过)。陶瓷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上诉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了尽快执行,温淑珍、窦银环向法院交了执行费,请求尽快执行生效民事和行政判决。可是,就是这样两份终审判决,一审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直不予执行。为此,唐山市委政法委在(2009)2号纪要中指出:上访人温淑珍、窦银环反映的问题有道理,要盯住这个问题,解决好,千方百计解决到位;省人大开信,要求依法尽快执行;省法院给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限期两个月内执结,并报结果;省政法委联合接访中心打电话催促尽快执行的情况下,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仍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申诉、控告和举报的自由,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禁止;可是由于温淑珍、窦银环向有关部门控告过唐山陶瓷厂某些负责人;起诉过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到北京、河北上访反映过他们的问题。唐山陶瓷厂从2007年4月1日起全面停发了温淑珍、窦银环每月仅有的290元基本生活费,使她们失去了最低生活保障。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于2007年9月5日,以窦银环等人采取非法方式进行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给予行政拘留10天。该局又于2009年2月27日,以温淑珍、窦银环二人到省政府门前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正常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温淑珍、窦银环二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事情叙述到此,有几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士给予诠释与解决。唐山陶瓷厂制作假协议书,将两个工作二十七八年的国有企业正式固定工温淑珍、窦银环推到社会上成为待业人员,是否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来是职工之家,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国家机关,可是为何对唐山陶瓷厂严重违法行为不但不予及时纠正,而且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对违法行为给予支持。这样做是否严重渎职、失职、不作为?特别是当自己败诉,上级多次督促纠正时,还拖着不办,这是为什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不顾事实真相,温淑珍、窦银环为了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访,即便方式方法不当,应当劝解,以说服教育为主,不应该采取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侵犯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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