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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3期
举案探究民事房产的依法分割
◎ 冀仁芳
杨俊哲全家五口人,杨俊哲及其爱人顾翠兰;长子杨建华及其爱人王秀荣、次子杨建秋。全家人开照相馆、饭馆和小卖部各一处,有一定收入。购房首付款175500元,属于全家人共同财产。2004年1月杨俊哲为了还买房款,向双滦区建行借贷15万元,期限10年,因杨俊哲年龄超过60周岁,按银行规定不予借贷,在这种情况下,用其长子杨建华的名义贷款。购买房屋全部是用杨俊哲全家经营收入归还,杨建华、王秀荣并未单独出资。按照《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规定。因此王秀荣与杨俊哲诉争的房屋所有权,不应判归杨建华所有,王秀荣也无享有权,而应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判归杨俊哲全家共有。
王秀荣于2001年5月19日与杨俊哲长子杨建华结婚,经过公证双方婚前均无财产。2002年4月30日王秀荣生一女儿杨月娟。2005年5月杨建华患脑出血,造成下半身瘫痪。2005年8月王秀荣带女儿遗弃丈夫杨建华离家出走。2007年2月23日双滦区法院公示判决杨建华与王秀荣离婚。2008年8月5日杨建华病故。一直到2009年初王秀荣才突然向双滦区法院起诉,请求分割丈夫杨建华购买的房产。双滦区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做出一审判决,判给原告王秀荣11%的房屋所有权。王秀荣不服,上诉到承德中院。中院依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判给王秀荣享有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王秀荣在购买诉争房屋时既没出资,又没还建行贷款。特别是在丈夫杨建华患重病时,不但不尽夫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遗弃出走,不仅违犯了社会公德,也丧失了夫妻情分。按照《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因此二审法院给王秀荣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应该纠正。
承德中院以366号判决书判给王秀荣对诉争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讲的都是不动产登记事项,虽然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但是《物权法》第十九条还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登记。
我国的现行法律,不论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事实是王秀荣、杨俊哲双方诉争的房产,是全家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应该归全家人共有;以杨建华名誉对购买房屋登记,以及以杨建华名义贷款,是因为杨俊哲超过贷款年龄,才以杨建华的名义贷的款,给付购房款也是杨俊哲用全家经营收入还的。这些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认定、判决。不应仅以一份房产登记簿就判给没有出资、遗弃丈夫出走的王秀荣二分之一的房产。(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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