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0年第13期
是经济纠纷还是贷款诈骗
◎ 姬 婧
  余某与同村的王某合伙买了一台冷藏车,做运输生意。几年来,一直生意兴隆,收入丰厚,这令村里许多人羡慕不已。这年底,运输车底盘损坏需要更换一辆新车。二人协商后,由余某在某购车公司先取回一辆新车,购车款、办牌照等费用由该公司垫付。为获取银行贷款,余某向该购车公司索取了4张发票,其中2张是假发票。
  由某保险公司担保,挂靠单位某汽车队以其财产作抵押,余某二人顺利从银行贷款23万元。
  此时,本村侯老汉的儿子侯某和张某经不住发财梦的诱惑,主动要求入伙。经商议,余某、王某将新车底盘作价8万元,每人出资2万元,签下入伙协议。协议载明:“新购车归4人合股购买,以余某名义贷款23万元由4人合力承担。”入伙后的第三天,余某将银行贷出的23万元打进某购车公司的账号,偿还了该购车公司先前垫付的各项费用。
  起初,他们南下广州北上沈阳,很是辛苦。7个月下来,虽盈利不多,但起码偿还了银行4万余元贷款。然而,好景不长,他们的运输经营出现亏损,最后不得不停运。因为没有按约定偿还贷款,银行通过仲裁,裁决余某等4人和该车挂靠的某汽车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随后,该车被法院拍卖抵偿了银行7万元贷款。
  “本想儿子入伙能发财,没料到钱没赚到手,竟惹上了官司,欠下了债务。”侯老汉认为这一切都是余某使用两张假发票骗取银行贷款买车惹的祸,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余某一人承担,不应让其儿子担责。为此,侯老汉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合伙协议,赔偿其4万元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余某等4人合伙协议有效。因合伙账目未清算,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侯老汉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与此同时,侯老汉要求迅速立案并追究余某贷款诈骗刑事责任的请求也未如愿。公安机关以不具备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执拗的侯老汉又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立案监督。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余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从此,侯老汉走上了一条漫漫的上访路。
  律师点评
  “其实,侯老汉是把一起经济纠纷错误地当成一起犯有贷款诈骗罪的刑事案件。由于他一直弄不清这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从而陷入困境不能自拔。”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活动中,各民商事主体由于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因而经济纠纷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责任。
  本案中,余某等4人所签订的合伙协议被法院确认为有效,说明4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合伙关系,对外承担债务为连带责任。余某贷款时有保险公司担保,贷款后,4人合力归还银行贷款,最终在亏损无法经营的状态下,余某也没有逃避还款责任,所以余某与侯某之间,以及余某与银行之间属于经济纠纷。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余某等4人将银行贷款用于偿还某购车公司先前垫付的购车款,说明余某本人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虽然余某在获取银行贷款时使用了2张假发票,但他的目的是为了合伙购车经营,准确说是为了解决购买运输车资金困难问题,所以,余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此案警示人们,合伙做生意一定要了解有关法律知识,要对市场经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切不可随意签订合伙协议,否则,一旦因经营不善引起法律纠纷,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