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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体制和措施,在当时曾发挥过一定作用。但随着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该条例已不再适用。对于这样的“过时”法规该如何处理?置之不理还是及时清理?“休眠“的法规如何淡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
给地方法规来次 “健康诊治”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打包”集中清理地方法规侧记
◎ 胡莉敏

2010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了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等16部地方性法规。“打包”修改了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等56件地方性法规,涉及128条。至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历时半年多的法规清理工作暂告一段落。
  作为河北省法规清理小组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长瑞回顾半年多来的法规清理工作时,感触颇深。他这样评价此次的法规清理工作:“在省委的高度重视下,十七次常委会顺利完成了省级的法规清理。这是对我省的现行法律进行全面体检。这是自地方人大常委会有立法权以来首次进行的全面清理,也可以说是我省依法治省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说明我省的进程已经走在了前面。”曾经的艰辛与求索最终推进了我省法制建设的进程,赢得了人民的认可,这既让我省的立法者们倍感欣慰,也感到任重而道远。

法规清理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成效显著,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全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有些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有些法规的上位法已经作了较大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现行有效的全部地方性法规开展“重点问诊”。
  由于此次法规清理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协调任务重,为使各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根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云川三次批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常务副主任柳宝全同志为组长,副主任宋长瑞同志为副组长,秘书长和各室、委主任、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为成员的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熟悉立法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这相当于给法规清理工作配上了“专治医生”。
  在反复研究分析后,“专治医生”很快找到了法规的急需“诊治”的五个“病症”:一是地方性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二是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地方性法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五是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取消或者行政审批权已经下放的。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多次听取法规清理工作的汇报,先后四次召开了领导小组会和调度会,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充分肯定了这一“诊治”方案,有力地指导了法规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层层把关

2010年1月19日,省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和全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省政府法制办、省直各相关部门按照省委批准的《河北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组织力量对各自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认真进行审查、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按照《法规清理意见报送方式和程序》的规定,将初审意见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严格筛选,《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190件省本级法规被纳入到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清理范围之中。
  4月26日,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听取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针对清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坚持原则,遵守要求,高度负责,认真过细,不留硬伤”的工作要求,再次进行审核。经过相关执法部门分头自查、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审核、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认真复审,将清理意见和建议报送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规的 “病因”找得准不准?“诊断书”写得准确不准确?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秉承开门立法、阳光立法的宗旨,开门纳谏,虚心征求多方意见:不仅多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将法规清理方案及法规清理目录发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同时在省人大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近千条;邀请部分法律专家作为咨询委员全程参与法规清理工作;带着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法规实施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听取地方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在石家庄召开了有关专家学者、专门委员会委员、从事司法工作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的省内专家论证会,又在北京召开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首都高校的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分类处理意见特别是关于需要“打包”修改和废止的法规进行再次论证。
  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方面提出的问题、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汇总、整理和分类,对现行法规逐件逐条反复进行分析研究,对存在分歧的清理意见和建议,逐一研究和讨论。多渠道征求意见,不仅提高了公众对法规清理工作的参与度,而且增强了法规清理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保证了法规清理工作的质量。6月下旬,就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详细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则同意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分类处理意见并对河北省的法规清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6月29日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三次会议,听取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分类处理意见的汇报,并对分类处理意见进行了研究讨论,“初诊”有了初步成果:在列入此次清理范围的190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中,建议保留的法规92件;建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计划修改的法规 26件;建议采用“打包”方式进行修改的法规56件;建议废止的法规16件。根据分类处理意见,这次法规清理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规共72件,其中建议废止的法规16件,建议修改的法规56件,128条。考虑到一次性废止和修改的法规比较多,拟采取一揽子“打包”的方式,提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7月7日,清理小组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了两个决定草案及其说明,主任会议认为这两个决定草案比较成熟,同意提交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常委审议充分肯定

立新法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法律清理也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权威的重要举措。法规清理工作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重视,也成了大家关注的重点。为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法规清理情况,提高审议质量,会议除安排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庆华做情况说明外,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了大量参考文件。
  在分组审议中,宋长瑞副主任简要介绍了法规清理工作的情况后,深有感触地说:“一个法规的修改,在上人大常委会之前,要过八道关。大会文件详细写明了修改理由和情况。不动的92件,大修的26件,小修的词句、概念,不影响大的实质内容的,就是打包修改的有56件,都要经历八道关口。”他坦诚地要求大家:“各位委员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门知识。大家一定要畅所欲言,以使我省的法规清理工作精益求精。”
  王振平委员在审议中总结了清理工作的四个特点: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二是程序严密规范,坚持统一部署、分别清理、集中研究、分类处理;三是重点突出,重点解决了不适应、不符合、不一致的问题;四是保证质量,坚持有理有据,依法进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他更看重法规“问诊”带来的积极影响:“这次清理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年来规模最大、力度最大、效果也比较好的一次清理,事后要好好总结这次清理的做法和经验,同时研究地方立法如何更好坚持不抵触原则,维护法制统一,这对今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至关重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清理的190件法规中,建议废止16件,理由充分,都是对过时、不适用、无保留必要的;计划修改的理由充分;打包修改56件,每件都考虑很周全,通过打包修改基本解决了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保留92件,安排合理。对两个决定给予了高度认可。
  法律法规是静态的,但立法工作却是个动态的过程,它必然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环境的变化。立法部门应对法律规范进行校正,弥补法律出现的漏洞,事关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也是立法者必须承担的责任。河北省的“法规问诊”反映的是时代的变迁,但不变的是立法者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执着探索与不断创新。从此次“法规问诊”我们或许可以推测,河北省的立法工作将从以往注重新法的创制,转变为同时注重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补充与废止。据悉,今后河北省对现行有效的331件法规,还有3个市,6个民族自治县的法规也要陆续开展清理工作。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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