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新时期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的集中反映。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才能确保检察工作始终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法治理念
检 察权源自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在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中,检察机关要通过强化法治理念,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促进民生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合理解决。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为民、便民、利民意识。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要将民生意识融入各项工作之中,切实做到在执法观念上“为民”,在执法方式上“便民”,在执法效果上“利民”,努力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人民、一切服从于人民。坚决摈弃、不断清除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执法理念,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以实际行动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以法维权意识。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必须坚持做到“四个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办案的统一,坚持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的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执法为民的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树立法治理念,要不断增强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打牢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和知识结构,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要不断强化法制宣传,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真正做到法律进千家万户,让人民群众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严打措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检察机关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坚持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放松,行动上不手软,以“突出三字”为标志,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服务民生、搞好经济建设营造稳定的治安环境。 (一)严厉打击涉农刑事犯罪,突出一个“严”字。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公诉职能,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严肃查办危害农村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坚决打击毁坏耕地、林地、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破坏自然资源,严重污染农村土地、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破坏农村生活环境的刑事犯罪。坚决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犯罪,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坚持依法快捕、快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为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奠定坚实基础,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突出一个“专”字。积极参加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活动。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严厉打击偷税漏税、金融犯罪、合同诈骗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积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突出一个“和”字。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切实增强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力。对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保障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惩防手段
认真贯彻十七大“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的要求,正确处理查办自侦案件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以“三个立足”为落脚点,为服务民生、搞好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立足目标明确,查办职务犯罪。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和“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两个专项斗争为载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内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 (二)立足措施得当,实行执法一体化。建立“上下联动,左右配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侦查资源。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建立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监督到位的侦查指挥一体化系统建设,建成自侦案件、侦查、逮捕、公诉、监督办案一体化机制。全面推行侦查、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和“双报批、双报备”、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监督管理,解决好跑风漏气、翻供翻证问题,做到法警100%参与办案,实现办案防腐败、防错案、防事故的“三零”保底目标。 (三)立足方法创新,提高侦查水平。强化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健全完善侦查信息收集整理、使用机制,加快侦查信息库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情报交流机制,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行政执法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的配合联系,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多侧面的信息交流平台体系,拓宽发现和获取犯罪案件线索渠道。主动排查线索,深入矿山、工程项目、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深度调查研究,掌握权力运行的潜规则,查清权力运作的利益共同体。深入探索办案工作规律,在以事立案、秘密侦查、深挖线索、固定证据方面取得新的成果。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监督力度
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民生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一)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实现公平公正。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中看得见的公平正义,也是检察机关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的前提和基础。检察人员必须自觉抵御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从实体、程序、时效上体现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恪守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二)不断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实现监督举措优质高效。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加大侦查活动的实施力度。在立案监督上,抓住有社会影响的、人民最关注的重点案件,打造专项立案监督创新机制,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力求使立案监督的案件达到能批捕、能起诉、能判刑,提高监督的整体效果。在侦查监督上,把刑事拘留纳入监督范围,防止和及时纠正倾向性问题,强化对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监督。要用足用好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强化对全部侦查环节的监督。要建立完善听取群众举报、申诉和律师意见的制度,实施跟踪监督制度、侦查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和违法事项纠正情况跟踪制度,确保侦查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三)不断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实现监督效果合理合法。在刑事审判监督上,运用抗诉手段加强对裁判不公刑事案件的监督,特别是对徇私枉法造成裁判不公案件的监督。加大对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查处力度,对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实行问责检讨制度。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上,重点办理因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既要纠正裁判不公的案件,又要着力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效率,确保审判监督合理合法。
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服务意识
从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树立大局意识,把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立足点,着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工作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的能力,不断推出服务发展、便民利民举措,找准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切入点。 (一)深化服务理念,推出服务“三举措”。检察机关要时刻以大局为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一是推出优先举措。对于经济建设需要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决不拖延。对于涉及经济建设中的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案件要优先监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二是推出目标举措。检察机关要本着一切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开展监督,指导经济建设工作,为经济建设扫除一切障碍。三是推出规范举措。检察机关要抓住经济犯罪案件发案规律,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协助搞好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强化规范管理,为企业依法有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深化帮扶理念,落实惠民“三政策”。利民、惠民、济民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一是提高认识、增进了解。积极开展扶贫帮困工作,深入基层与乡镇、村干部共同研究农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困难的途径和办法。二是落实工作、帮扶到位。关注贫困村落、关注弱势群体,积极开展送温暖、送爱心活动,全力做好帮扶工作。三是重点项目、重点对待。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开展预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各种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管,重点监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合作医疗等项目,真正落实惠民政策。 (三)深化和谐理念,化解矛盾“三功效”。检察机关要创建良好的和谐社会秩序,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一是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措施功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探索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深入基层加大社会治安治理力度。切实把执法办案同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的本领。二是坚持领导带头、提高信访功效。要完善和落实首办责任制、责任倒查制和检察长接待群众制度,推行联合接访、下访等方式,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三是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功效。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依法办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要摆正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真正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不断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 (作者系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