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职责,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代表权力,不仅需要有较强的代表意识和履职能力,还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行使代表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的各种权利。如人代会期间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询问权、提议案建议权等;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开展代表活动权、视察权、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列席会议权等。同时也规定了代表的义务,如模范遵守法律并协助其实施、保守国家秘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等。法律赋予了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更大的权利,也要求代表承担比一般公民更多更大的责任和义务。人大代表不能只讲权利不承担义务;只强调监督别人,不自觉自律约束自己;只强调自己提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性,不讲解决问题的可行性。人大代表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十分重要。从实际情况看,人大代表在积极行使代表权利的同时,尤其要更加强化义务意识,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依法纳税的模范、做奉献社会的模范,努力维护和塑造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二是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当选以后,不脱离原来的本职工作,主要时间和精力仍用在本职工作方面。由此就要求各位代表,一定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互相促进两不误。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各位代表一定要自觉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注意寻找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结合点,善于利用本职工作资源践行代表职责,善于通过代表途径促进本职工作开展,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如果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出现冲突时,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一定要优先考虑执行代表职务,而不能因为本职工作忙而贻误了代表工作,不参加代表活动,不履行代表职责。 三是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是每一名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但是,人大代表更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想问题、办事情首先应站到大局的高度,有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在履行代表职责过程中,当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出现不一致时,首先要代表、服从和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整体的利益,而不能受局部利益或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影响;当面对问题时,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认识问题的眼界要开阔,既要注重于一些具体事务、具体案件的解决,又要对这些事件所蕴含的方向性、根本性问题进行研究,使自己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更加具有全局性、深刻性,以促使工作得到根本性推进。人大代表一定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全局和局部工作的关系,注意站在更高的层次和水平上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不断提升执行代表职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与代表个人发挥作用的关系。人大行使的权力都属于国家权力,人大审议和决定的问题,也都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些全局性、根本性问题。这就要求人大行使权力和决定问题的方式必须以民主的形式,采取合议制方法,经过来自各方面的代表进行充分讨论审议,最后按多数人的意愿作出决定。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法定原则,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准则。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人大工作的主体。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情况,直接关系着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能,只有每位代表都能牢记人民重托,认真履行职责,人大工作才有生气、有活力,作出的决定决议和通过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为此,人大代表一定要懂得人大的工作方式,找准自己在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定位,熟悉执行职务的工作方法,通过积极主动地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把人大的工作搞得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 五是参加人代会与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关系。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重托,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要履行好代表职务、不负人民重托,就要按时出席人代会,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代表活动,这也是衡量一名代表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志。人大代表要自觉把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统一起来,正确处理好会议和闭会期间工作的关系,不仅要积极参加人代会,在人代会上敢于直言、善于建言,充分反映民意,认真负责地行使代表权利。在闭会期间也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选区、选举单位特别是同级行政辖区内的发展情况,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做工作的知情人和群众的知心人。也只有这样,才能为会议期间审议有关议题打下基础,使人代会的工作富有实效。同时,对人代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也要通过在闭会期间开展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进行监督落实。可以说,无论是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整体,不能被割裂和偏废。人大代表一定要克服注重参加人代会、忽视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倾向。 六是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这是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要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地位、权利是人民群众或原选举单位授予和委托的,理所当然的要依法行使自己的代表权利,执行自己的代表职务,理所当然地要接受人民群众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和接受监督的关系,既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也要以多种方式加强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主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自己的履职情况,听取他们对自己履职工作的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以更好的开展代表工作,这是担任人大代表职务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内容。 总之,人大代表要在实际工作中善于学习统筹好各方面的关系,不断提高履职水平,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为改革和发展服好务。 (作者系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