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0年第21期
内陆地区借助环渤海区域优势发展的法律保障
◎ 彭 诚 郝 文

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区域经济重心向北转移,环渤海经济圈自发形成并呈崛起之势,它不是在中央政府的行政干预下催生的产物,而是经济发展内在要求与自然走向的必然结果。环渤海经济圈广义上包括北京、天津、山东、辽宁、河北五省市,占地面积约52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5.4%,人口占全国的17.5%。从地理结构上看,它环绕渤海呈“Q”形。在5800公里(占全国的1/3)的海岸线上分布着大小港口60多个,其中吞吐量过亿吨的有7个。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性在以下四个方面:它是保证我国政治和经济稳定的核心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三大增长极;是三北地区发展的引擎;是东北亚地区国际经济合作的前沿。

内陆地区与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的联系

尽管环渤海经济圈还远没有实现经济一体化,但由于它处于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地带,是中国欧亚大陆桥的东部起点之一,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心不断向亚太转移的趋势下,它巨大的潜力开始凸显,吸引了国际上众多的目光,正在逐步变成连接欧亚大陆和太平洋的国际物流中心,以此为中心辐射开去,已经形成一个重要的商业市场。是连接内陆地区和国际市场的重要桥梁。
  内陆地区借助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全方位提高对外开放能力。不断提高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内陆地区依靠环渤海区域优势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引导外商投资逐步从一般加工业向研究开发、高端设计和高附加值产品制造领域拓展,从单纯的引进资金向注重引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转变;突出发展服务业,通过利用外资改造传统服务业,积极寻求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等领域的突破;全面推进与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的战略合作,把握合作机遇,加大与国际对接力度。第二,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协作。加强内陆各省与环渤海城市的交流合作,大力发展物流产业。特别是加强与京津的合作,要抓住东南沿海地区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的机遇,加快引进和承接。第三,以环渤海中心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为重点,带动内陆城市城乡和区域的竞相发展。中心城市是相对于经济区域和城镇体系而言,一般是指在经济上有着重要地位、在政治和文化生活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城市,具有强大的聚集、扩散和创新功能,能够充分吸收、聚合区域内的资本、人才、信息、产业等生产要素,提高经济效率,发挥聚集效益;能够通过生产要素扩散和产业扩散,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具有强大的辐射带动力;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不断创造新观念、新技术和新制度,提高自身竞争力,巩固区域核心地位。第四,在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大力优化发展环境。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竞争力的优势,包括政务环境、政策环境、人文环境、法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
  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是观念陈旧、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区域经济合作缺乏法律保障。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区域经商和市场化意识淡薄,许多人对此放不下架子;政府效率仍然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等级观念渗透到经营关系和区域合作方面,大城市之间缺乏合作,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更谈不上合作;狭隘的地区主义和本位主义制约着区域经济体化。二是没有形成企业成长和外部企业扎根的企业生态环境,企业流动的成本高,外资引进与资金流动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三是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渤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使渤海沿岸形成了以海洋资源为重要依托的大中城市带,形成了全国领先的海洋产业群。然而,在渤海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渤海环境污染不断加剧,海区的生态环境正面临和承受着与日俱增的巨大压力。环渤海经济圈的海洋环保立法问题迫在眉睫。四是在户籍制度上改进缓慢,仍然存在着城乡两种身份和两种待遇,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制约了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进程。五是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区域组织、协调机构和合作机制。目前,环渤海地区惟一的协调机构是“环渤海地区经济联合市长联席会”,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目标利益差别太大,该机构的作用有限。

内地借环渤海区域发展的法律保障

构建区域经济并不仅仅停留在打破市场壁垒、扩大市场开放、打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层面上,而是要进一步谋求经济区域中各个部分更为紧密的互动与合作,通过优化产业组合和资源配置实现高效率的共同发展,这要求区域经济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立法协调与司法合作机制,以保证克服内耗、优化组合,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在法律援助方面,要进一步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多方联动机制,改变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更好地为弱势群体维权,确保应援尽援。在人民调解方面,要建立跨区域、跨单位的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积极探索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同时,还应整合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新方式,以市行业协会为依托,以区域中心城市为纽带,组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分会,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社会各方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全方位法律服务。
  我国目前和环渤海环境问题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狩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国的海洋政策》白皮书、《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等。另外环渤海各级省市政府还有大量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一方面,由于立法机关不尽相同的立法目的,已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呈现各自为政的状态,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可操作性差的特点,执法者在海洋环境执法过程中往往感觉无所适从。此外,我国的有关海域资源的使用、海岛立法都远远滞后于现实的情况,导致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的治理中出现了没有有效的法律可以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大量存在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往往为了维护地方经济利益,难以达到有效的协调,使得在处理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时出现依照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随着环渤海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污染不断加剧,环境日益恶化,赤潮现象,海岛现象的发生也日益频繁,渤海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除此以外,环渤海重工业基地带来的工业废水、废气,垃圾污染、噪声污染、耕地破坏等,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应加快建立循环经济法、渤海环境保护单行法等法律条文,完善环渤海区域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建设。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