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0年第23期
查办监所职务犯罪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王立杰
  多少年来,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一直沿用传统的“举报”或“交办”线索来源模式。即从控申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或是上级院交办;或者直接接待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申诉、控告,但这均属于被动接受。如何变被动为主动,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呢?我们在实践中的做法是:
  一是发挥“三种人员”的作用。侦办监管民警的职务犯罪工作,涉及人多、面广,任务量大。要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就得充分利用“三种人员”的监督举报作用,来扩大案件线索。“三种人员”就是长期在押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犯人家属。许多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都或多或少知道一些同监室人员减、假、保的一些信息,充分利用这“三种人员”的积极性,抓住时机进行检察教育谈话,必要时进行跟踪询问。
  二是重点从留所服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环节入手。由于社会风气不正,有些监管民警又被利益诱惑,致使留所服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这一领域成了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对这些刑罚执行活动应当着重进行检察监督。首先要求监所检察干警对被提请留所服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应当个别询问同监室人员,严格考察各项标准,深入细致调查实际情况,其次对书面材料进行仔细核实,以便于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三是重点掌握两类人的基本情况。一类是立功受奖人员,另一类就是违规受罚人员。在掌握这两类人员的情况之后,对日后监管场所呈报或拟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嫌疑等情况就能做到心中有数。同时需要监所检察干警了解被监管人员的社会背景,重点掌握职务犯罪人员和社会背景复杂人员。这些被监管人员因为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往往都会通过各种渠道与监管民警联系,希望他们的朋友和亲属能在监管场所得到照顾,甚至在刑罚执行中做手脚,这里面通常就会存在权钱交易的现象。清楚掌握了这些信息,就可以在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中进行重点监控,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四是建立监所检察“耳目”制度。监管民警在监管场所建立耳目以帮助掌握被监管人员情况,维护监管秩序稳定,而笔者认为在监管场所建立监所检察“耳目”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监管场所内,当监管民警在执法过程存在某些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在监管场所建立的“耳目”,监所检察干警就能从源头上迅速、及时得到职务犯罪线索。
  五是在确保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场所实行联网操作、资源共享的同时,推行并实现监所网络化管理和驻所动态化监督的工作目标,充分利用联结监管场所监控系统的优势,及时发现监管民警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利用监所检察部门的硬盘刻录设备,及时保存、固定证据,深挖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
  总之,监所检察部门要把握特殊的监督优势,克服不利因素,不断提高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改进监督方法,才能切实承担法律监督使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编:马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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