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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秒杀”下的陷阱
◎ 颜梅生

“秒杀”原系电脑游戏中的名词,现已延伸到网络购物,是指网络卖家发布一些超低价格商品,让所有买家在同一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抢购。然而,一些无良商家、见利忘义之徒,却乘机浑水摸鱼,甚至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那么,消费者遭遇“秒杀”纠纷该如何维权呢?

“秒杀”:应当兑现

【案例】 一家公司曾在淘宝网举办“秒杀X运动鞋,原价300元秒杀成功只需1元加运费15元”活动。2010年4月25日21点,李先生准时参加了“秒杀”,并以“多多小黑”的网名“秒杀”成功。但事后公司却一直未给他寄去“秒杀”到的运动鞋。李先生多次与公司电子商务部工作人员联系,对方竟以“秒杀只一双鞋子,而当日却有21位秒杀成功,公司只能以先交费者那一位为成功秒杀者”等理由一再搪塞应付。
  【点评】 虽然X运动鞋系名牌产品,1元的价格远远不够成本,但公司应当兑现。公司事先所发通知虽为商业广告,但其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受消费者承诺,即受交付运动鞋的意思表示约束,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视为要约。李先生按要求参与“秒杀”并“秒杀”成功,不仅是对公司要约的承诺,而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已分别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两项规定,该公司必须无条件兑现,否则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秒杀”:不容欺诈

【案例】 2010年6月8日,刘小姐看到一家网店推出“秒杀”活动,说是平常要卖1980元的皮包,只卖198元,且仅有一次并限量10只。当晚,刘小姐便早早坐在电脑前等候,最终在10点钟时成功“秒杀”。可几天后,刘小姐发现该店又搬出该款皮包搞“秒杀”,且通过网上搜索该皮包的成交记录得知,其实际卖价一直都是198元。原来,是网店故意在前期提高皮包价格,在“秒杀”促销时,再把价格调到正常销售价格。
  【点评】 玩此类噱头的,还有以“赔本”、“清仓甩货”等为诱饵。不容置疑,此举当属欺诈。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网店的行为明显与之吻合:一是制作、发布了虚假、引人误解的“秒杀”广告;二是已经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之交易。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刘小姐有权要求网店给予双倍赔偿,计396元。

“秒杀”:须保质量

【案例】 2010年6月29日,李小姐通过“秒杀”,以20元的价格获得了一双市面售价1280元的女式皮鞋。穿了一周后,李小姐给皮鞋上完鞋油,仅过了不到半天,便发现自己洁白的袜子变成了黑色。通过仔细观察,原来是鞋面的鞋油渗到了鞋内。李小姐遂要求网店更换,却遭网店拒绝,理由是其以如此超低价亏本出售,个别质量问题自然应忽略不计。渗鞋油之类的小事与20元的价格相比,李小姐仍是大大的赢家。
  【点评】 网店的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而《产品质量法》的核心之一就是“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保证商品质量,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价低商品也不例外,“秒杀”商品同样应以质量合格为前提。另一方面,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但网店推出“秒杀”,并不等于已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也不等于消费者已知道并接受了瑕疵。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此,网店应予以更换。

“代秒”:不得私吞

【案例】 聂小姐因曾数次“秒杀”成功而被大家称为“杀手”,其好友丁小姐更是崇拜不已。2010年7月2日,丁小姐见一网店推出一元钱“秒杀”6998元女式自行车活动,便一再央求聂小姐帮其“秒杀”,即“代秒”,并约定不管成功与否,均给聂小姐一瓶价值168元的洗面奶作为报酬。聂小姐真的“秒杀”成功后,觉得丁小姐沾了大便宜,便后悔起来,随后即决定不顾情谊私吞,拒绝将自行车交给丁小姐。
  【点评】 聂小姐无权私吞。《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也指出:“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丁小姐让聂小姐帮其以一元钱“秒杀”6998元女式自行车,且无论成功与否均给予报酬,聂小姐接受,便在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代理关系,也是委托合同关系。而《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已明确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聂小姐不得见利忘义,而应将“秒杀”所得无条件交给丁小姐。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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