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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既要“价廉”更要“质优”
◎ 许士光
  2010年11月17日,国家审计署向社会公布了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披露了一些省、市使用中央投放的用于建设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有的地方对廉租住房“低看一等”,表现在选址上偏远、设施上不完善、交通上不便利等问题上,致使建成的廉租住房配租困难、房源闲置等问题,南京等13个城市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已经入住的家庭要求退房的现象(人民日报2010年11月18日二版)。看了这则新闻,人们不禁呼吁:廉租住房既要租金“价廉”,更要房子“质优”!
  廉租住房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租赁给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一种保障性住房。这种住房的选址、建设质量、内外设施配套如何,不仅关系到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众所周知,入住廉租住房有一整套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在许多地方“一房难求”,而为何在有的地方却出现配租困难、房源闲置甚至入住了还要求退房呢?其因正如国家审计署指出的那样,是选址偏远、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等因素所致。真是一针见血,击中要害!
  能够享用廉租住房的,原先是城市中的低保住房困难户,现在已逐步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他们因为某种原因暂时买不起商品住房,党和国家为了关心照顾他们,适时推出了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让这一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是一个利国利民之举,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我们应当明确,入住廉租住房的人群,他们虽然收入较低,生活暂时有些困难,但他们首先是人,是人就应当和其他人群一样,生活得体面、尊严。你把廉租住房建在偏远的地方,人家怎么生活、出行?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完善,水电气缺这少那,住户怎能住得舒心?房屋质量低下,不是墙体开裂就是漏水,今天修明天补,他们怎么安居乐业?住在这样的房子里,还有什么体面、尊严可言?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们自己配租了这种位置偏远、设施不完善、交通不便利、质量低下的廉租住房,我们作何感想?所以,有的地方的入住者对“低等”廉租住房有意见、有看法,甚至要求退房完全是出于无奈。
  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质量,国家和省级住建部门早有明确规定。要求在位置的选择上不能偏远,把交通便捷、生活便利的地块作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同时采用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在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等方式来建设廉租住房,尽量避免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小区而造成“贫民窟”现象。在房型的设计上,要按照小区建设标准,突出经济、适用和可行性,做到房屋标准、质量、容积率、绿化率、采光等主要指标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在施工的组织上,坚决实行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监理方、施工方抓好施工质量管理,坚持监理例会制度,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处理,保证房屋质量。在设施的配套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建设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齐全,物业管理要到位,有公交车直达。在房屋的质量管理上,要以商品住房建设同样的质量和标准来规划、设计,组织廉租住房建设,用同样的标准来检查、督查、验收廉租住房的建设质量,使廉租住房建设质量从源头上得到保证。同时,廉租住房室内要进行普通装修,卫生间几大件要安装到位,有条件的还要安装对讲门铃和防盗护栏,住户拿到钥匙后不需装修即可入住。
  国务院2007年发出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之后,“住有所居”又载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并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党代会文件中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更是第一次谈到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可见,党和国家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多么重视,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是多么关心!作为各级政府主管廉租住房建设的职能部门,应以这次国家审计署在审计调查中指出的问题为镜子,进行对照检查,查找不足,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戒,认真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同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把这项民生工程组织好、实施好,把这件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让党和政府放心,让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公众和入住者都满意。责编: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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