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然而“过度开采,用水浪费,水源污染,严重缺水”已经袭来。水在呼救——谁来救我?期盼多年的《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经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11月26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批准。至此,石家庄市有了自己的水资源管理法规,开启了“依法管水,都来救水”的新局面。
现状凸显立法之必要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
石家庄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资料显示,作为河北省省会的石家庄市,人均、亩均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1/8和1/10,即使在全省11个设区市也只占第六位和第五位。石家庄市的地下水连年急速下降,致使不少机井报废停运,影响到农田灌溉。可以说,水资源已经成为制约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发挥作用,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水资源短缺现状的日益加重,雨水、再生水、调入水等非传统水如何有效利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应有怎样的管理要求?对浪费水资源和污染水资源如何予以处罚?地下水开采、自备井取水应当如何规范等一系列的问题摆在面前。因此,许多人大代表建议依据国家《水法》,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力度。
法规孕育诞生之历程
根据人大代表的建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将水资源管理立法列入了议事日程。针对水资源管理城乡分割,城建、水利等多部门管理的体制,借助上级人大进行水资源专题调研之际,首先理顺了水资源管理体制,即改多头管理的“九龙”治水为水利部门一家管水。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制定《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0年立法计划。为了制定一部管用、可行的水资源管理法规,条例起草之初,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就提出了明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要求,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农经委和市政府法制办、水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法规起草小组,就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还到一些城市考察学习,而后开始起草。在前后八易其稿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前,市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初审,就进一步完善这一法规草案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又对这项法规草案及说明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2010年6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大家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要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机构,强化区一级执法主体;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对现有自备井的管理;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对水资源实行分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节约有奖,超额累进加价等。一审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归纳整理并认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后又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印发《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经逐条、逐句、逐字认真修改,最后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历经四个月,于2010年10月20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顺利获得通过。立法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
条例着力规范之重点
《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共7章60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力规范的重点有以下方面: 一是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为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条例》提出了“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优先配置调入水,科学利用雨水和鼓励使用再生水”。在具体措施上,作出了划定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制订了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取水许可的内容。为了防止超量开采地下水造成严重后果,还规定,一旦出现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立即停止开采地下水。此外,对现存的企业和单位自备井取水,也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了相应规定。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尚未覆盖的区域,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 二是强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条例》确立了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及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首先,在条款中明确规定“要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确定各行业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指标”;鼓励低耗水行业节约用水,限制高耗水行业超额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超过用水指标的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对节水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是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为了把有限的水资源保护好,防制水资源受到污染,《条例》加大了对水资源的保护措施。比如,对河流、水库及其水功能区设定了禁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总量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设置排污口,河道断流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同时对违反这些条款的,设定了严厉处罚措施。此外,还明确了水质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了水污染应急预警机制等具体、明确、且严厉的管理措施。 可以期待,有了这个《条例》,石家庄市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一定会有一个新起色;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水”有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