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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文化立法问题的几 点 思 考
◎ 李元卿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是团结人民、推动社会发展的精神支撑。“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是党的十七大对文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这就意味着,作为促进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的课题,历史性地摆到了我们面前。

但是,就到目前为止的文化法制建设现状而言,虽然国家和地方各级立法部门不懈努力,并且时有成果见世,但较之经济和其他社会领域的立法,数量明显不足;较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本身所提出的要求,进程明显滞后。特别是面对咄咄逼人且影响日益广泛的外来强势文化,我们的文化安全和文化主权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快文化立法进程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河北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而且环绕国家政治文化中心的省份,地方文化立法具有广阔的操作空间。自地方人大常委会恢复建制以来,我省共颁布文化方面现行有效(不含体育、档案以及废止的)地方性法规4件,即《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关于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在上述地方性文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虽然在突出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不难看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甚至息息相关的广播电视、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我省地方文化立法进程偏慢、步子偏小、涵盖偏窄、数量偏少的问题是不言而喻的。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与本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水平不高、国家上位法缺乏等客观因素有关,但更重要的是思想、认识以及措施等主观因素使然。

一是思想不够解放。长期以来,宣传部门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部门工作较多的、直接的管理造成了人们一种思维定势,就是文化工作与宣传工作难以分割,政治性和敏感性都比较强,由宣传部门通过组织纪律和内部规章进行管理比较稳妥。如果制定地方性法规,很可能面临党政关系不易协调、领导管理与行政执法主体难以统一等诸多困难,而且尺度一旦把握不准,就可能带来不良后果,甚至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因此在进行文化立法时谨小慎微,顾虑较多。如我省1996年制定的新闻工作管理条例,虽然当时的初衷是想在地方文化立法领域有所突破,为我省新闻事业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条例颁布后确实也引起过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境外媒体的关注。但就其经过反复请示、协调和斟酌后出台的条例内容而言,基本上是一个程序性法规,并没有多少关于新闻本身的实质性规定,也没有超出相关内部规章的规范范围。所以从过去十几年的实践看,很难说发挥了多么明显的作用。而为形势发展所急需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以及文化市场管理等条例则因为体制不顺、权利和责任纠缠不清等原因而几起几落,至今未能出台,甚至已经不再被提起。从立法结果上看,从某种程度上讲,“宁可不做,不可做错”似乎成了人们默认的文化立法工作的一种潜规则。

二是认识不够到位。当前,“发展是硬道理”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但是,经济建设与包括文化事业在内的社会事业和谐发展、全面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还远未树立起来。加之以GDP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干部考核任用制度的长期作用,使得不少人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人的概念里,“发展”就是指经济指标或者主要是指经济指标而言的,即使说到法制建设,也总是过分强调经济立法。而作为社会发展重要内容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则难以摆到应有的位置,遑论文化立法。长此以往,文化立法可有可无、文化类法规是“软法”的观念和说法自然不胫而走,严重迟滞了地方文化立法的进程。在我省历次的立法规划和历年的立法计划中,整个教科文卫方面的立法项目所占比例本来就不大,具体到文化立法更是难以分到“一杯羹”。这不是形势不需要,也不是文化部门不积极,而是立法决策部门或领导对文化立法的认识存在偏差的缘故。我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就是经过长达四年的不懈努力、在按正常程序申报不能立项的情况下,通过代表议案的形式才被列入立法计划的。而类似这样的情况在教科文卫地方立法过程中并非绝无仅有。

三是措施不够有力。由于上述两项原因的存在,导致我省在文化法制建设措施方面的种种欠缺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立法资源的配置不合理,担负地方文化立法任务的机构的规格和层次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级人大可以成立包括教科文卫在内的专门委员会。此法颁行已经多年,我省法制、财经、内司、城建环保等部门先后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而教科文卫方面至今还是工作委员会,虽经代表两度提出议案要求建立教科文卫专门委员会,但终因一些领导认识方面的原因而未果。因此导致在确定文化立法项目时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同时造成了同一立法机构内部在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工作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巨大差距,工委的经费仅相当于专委的三分之一,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包括文化在内的教科文卫地方立法的进程。

有鉴于此,要完成建设和谐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的历史性任务,必须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加快文化立法步伐,首先做到有法可依。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针对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第一,破除思想禁锢,大胆探索文化立法的新领域。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从国家到地方,文化立法的对象大多集中在文物、著作权、文化市场等有限几个方面。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比较敏感和相对封闭的领域也将逐步直接面对外来强势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尤其是随着互联网这一超越国界、直接与世界接轨的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其触角已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造成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受不同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如果还像过去那样单纯依靠内部规章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势必影响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同时会影响各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自身发展和国际竞争力,而且也难以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和接受。由此可见,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现代文化,无论是文化事业还是文化产业,无论是有形文化权利还是无形文化权利,依法管理、依法保护都将是一个现实的、不可回避的必然选择。因此,只有加快文化立法步伐,尽快建立起牢固的、全方位的文化法制屏障,才能有力地捍卫我们民族精神的独立,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民族文化的安全,才能在实力雄厚、虎视眈眈的外来强势文化的冲击和竞争面前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从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看,在加快文化立法步伐的问题上,文化行政部门的思想是比较解放的,认识是比较清醒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问题常常出在具有立法决策权的部门和有关领导身上。例如我省图书出版管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有关行政部门几年前就拿出了草案文本,省人大相关部门也做了大量立法调研工作,但就是列不上政府的立法计划。有的时候、有的项目即使开始时列上计划了,在后来的协调过程中又常常被“平衡”掉了。过去在普法工作中我们常说宣传群众,武装群众,但是在文化立法这个问题上,就现实而言,应当首先或者主要是宣传决策部门及其领导,因为在很大程度上他们掌握着决定文化立法步伐的操作杆。只有说服这些决策部门及其领导,使他们克服文化立法敏感、复杂,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思想,充分地感受到文化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他们才会认真研究文化立法面临的新问题,才会支持探索文化立法的新领域,文化立法才有可能真正被摆到与经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文化立法的步伐才有可能逐步加快。

第二,走出认识误区,正确对待文化立法的新形势。随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不同层次、不同内容和不同形式的文化需求将不断地涌现出来。根据政治经济学消费决定生产的原理,适应不同层次需求、表现不同内容和采取不同形式的文化产品也将被不断地创造出来,其中包括本土的,也包括异域的;包括民族的,也包括外国的。这一方面必将带来文化市场的不断繁荣,另一方面也必将带来对市场管理的巨大压力,从而产生对文化法制建设的更高和更紧迫的要求。

若干年前,电子游戏厅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大街小巷,吸引了千百万少年儿童痴迷其中。由于市场管理的缺位,更由于认识不足而导致的文化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我们的市场管理人员今天封门窗,明天砸机器,但多少少年儿童因此耽误了学业,有的甚至造成了家庭悲剧,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又付出了怎样的代价,恐怕谁也难以估算。如今,遍布城乡的网吧对青少年的吸引力较之游戏厅有过之而无不及,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又一次给文化法制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课题。好在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规、规章,但是否严密、是否健全、是否管用,仍然是一个值得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可见,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和信息传播网络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文化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的今天,文化法制建设应当也必须摆脱慢条斯理的温吞状态,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变文化法制这“一手软”为经济、文化法制两手都要硬,变视文化法律法规为“软法”为经济、文化法律法规一视同仁。只有这样,对内才可以保证事业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对外才可以应对竞争挑战,维护文化主权。

第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辟文化立法的新局面。既然担负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的历史使命,和谐文化的建设就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因此必须得到充分而且可靠的法制保障。为了保证和谐文化乃至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文化法制建设在立法资源配置方面应当得到必要和充分的保障。

就我省现实情况来讲,在诸多地方法制建设资源中,工作机构应该是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在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并保持主管领导以及工作班子稳定的前提下,如果再在现有的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建专门委员会,那么,我们就在相当程度上掌握了地方文化立法方面的主动权,编制、经费等一系列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加快文化立法步伐就有了现实的基础和实现的可能。

此外,鉴于文化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国家立法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显得尤其重要。换言之,地方文化立法特别需要借助国家立法的力量。因此,国家在加快国家文化立法步伐的同时,采取专题视察、会议研讨、议案建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地方人大文化立法工作的推动和指导,为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而共同奋斗。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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