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1年第5期
工伤事故的认定
◎ 姬 婧 文/图

案 例 一 :“无证驾驶”助力车致自己死亡工伤认定案

肖某生前系属某煤矿工人,一日,肖某驾驶助力车前往煤矿上班,因一时疏忽,撞在同方向占道停车的变型运输机尾部,当场死亡。事后,本案第三人——肖某之妻刘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肖某无证驾驶助力车系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亡)的决定。刘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肖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性质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肖某为工伤(亡),适用法律错误,肖某驾驶助力车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市人民政府撤销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肖某为工伤(亡)。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本案肖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所在。肖某虽然是“无证驾驶”助力车,但其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属违法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肖某的死亡是由自己无证驾驶造成,对其不认定为工伤(亡)没有法律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

案 例 二 :休息期间非工作原因在单位受伤不予认定工伤

李某系华东公司临时招聘的职工,从事保温瓶盖拉筋工作。一天,李某所在的盖拉筋工作生产线休息,李某私自到同事所在的生产车间与同事闲谈,在同事离开后,李某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掌,导致右手掌骨骨折。后李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案件,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之一,否则难以构成工伤。本案李某受伤不是在李某自己的工作时间,也不是在李某自己的工作场所,更不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

案 例 三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斗殴伤亡不属工伤案

某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宣传单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侯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殴打,在巷道里张某用力猛推侯某,侯某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将张某刺伤,张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受伤后,其父申请工伤认定,法院不予认定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是对工伤认定条件的排除性规定。张某的职责是受公司指派为本公司发放售房广告传单,而不是与本公司员工一起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发放售房广告宣传单,其行为超出了其履行职责的范畴,所以他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张某与他人斗殴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加之张某的行为明显是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且法院已依职权做出了判断,那么张某的伤不被认定为工伤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编: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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