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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上受伤,能否用《消法》维权?
◎ 王 猛 王秀君 张国均

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公交车与不少市民的出行密不可分。可很少有人会想起,在乘坐出租车、公交车时,自己不仅仅是一名乘客,还是一名消费者。
      因为在乘坐公交车时摔伤,今年3月,诸暨一位老人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38.6万元。而被告方公交公司则称,依照《侵权责任法》只肯赔付7万元。
      乘客在公交车、出租车上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而由于引用法律条款不同,让这些案情简单的案件备受争议。记者了解到,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还曾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信,请求最高院就适用《消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赔偿标准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论。
  
公交车乘客索赔38.6万
      去年4月5日上午9点半左右,75岁的袁某在诸暨城区坐上一辆2路公交车,前往老年之家参加活动。当行驶到艮塔路某地时,突然一声巨响,袁某一个踉跄摔了出去,倒在车厢里痛苦地呻吟着。原来,公交车与前面的一辆轿车发生了追尾。
      痛苦不堪的袁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医生诊断,其身上有3处骨折,后经杭州一家医学检验中心鉴定,其已造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伤残等级共分十级,一级为伤势最严重)。袁某在医院躺了62天,光医药费就花去近2万元,目前仍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其后,袁某家人与诸暨市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这一下撞得太厉害了,给老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如今她也只能卧床,生活已经无法自理。”袁某的家人说,就有关赔偿事宜,他们曾多次与当地公交公司协商,但没达成一致。今年2月15日,袁某向诸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依照《消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各项费用38.6万元。
      “如果按照一般侵权法律,只能索赔7万元左右,但如果按照《消法》的规定,袁老太可以多索赔一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原告的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解释说,这是因为他们主张依照《消法》索赔,乘客自己买票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公交公司作为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今由于司机的失误导致她受伤致残,已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被告方公交公司律师则辩称,公共交通是一项社会服务,袁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并不是消费,而是在享受公共服务的过程,“况且乘客只需要用低廉的1元票价就可随意乘坐公交车,公交公司也不可能因此而盈利”,因此被告方律师认为原告不应当依据《消法》索赔,而应依照《侵权责任法》进行索赔。
      袁某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在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法院当日并没有判决,而双方也均表示愿意在下一次开庭前再接受一次调解。
      据记者了解,此类案件在诸暨还属首次,诸暨市工商局城北工商分局副局长郦威告诉记者,“公交车乘客用《消法》维权,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出租车无责任事故惹争议
      在公交车、出租车上,因交通事故,而让乘客意外受伤,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据记者了解,在宁波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例:乘客在坐出租车时受伤,各方就赔偿标准按《消法》还是《道交法》争执不下,当地出租车协会还曾为此上书最高院要求司法解释。
      2008年5月31日晚,乘客汪海浪从奉化乘坐由徐家浩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宁波。23时30分,当车行至34省道鄞州区东杨村附近处,与相对方向的由庄虎杰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出租车的汪海浪、司机徐家浩受伤,出租车、轿车两车报废的交通事故。
      当年6月11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徐家浩、汪海浪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由庄虎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1月19日,汪海浪以宁波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自己先后经宁波多家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双眼眶重度裂伤、双眼钝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髋臼骨折、头面部多发皮肤裂伤”等,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诉请法院依照《消法》判令出租车公司赔偿合计人民币196151.34元。
      据《消法》有关规定: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6倍至20倍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6倍至15倍计算;按最低计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3921元/年×6倍=83772元、残疾赔偿金13921元/年×6倍=83772元。
      而按《道交法》规定,所赔偿的十级伤残依据2008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规定仅44614元,两者相差12.2余万元。此案经过一审、终审,法院支持了汪的诉讼请求。
      跟诸暨公交车上乘客受伤案不同的是,在宁波这起出租车交通事故中,出租车司机无任何责任。这起案件引起广泛争议的是:如果按照《消法》标准赔偿给乘客后,出租车公司若向庄虎杰追偿,只能按照《道交法》标准,这就意味着出租车没有事故责任,却还要自己承担10万元的经济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行业协会上书最高院讨说法 
      出租车作为主要客运行业之一,这起交通事故的判决结果不仅影响了出租车行业本事,还在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内引发了强烈反响。由于两法间赔偿有12万之巨的差异,如果以《消法》作为出租车司机的无责赔偿标准的话,那么《消法》将成为一把悬挂在出租车从业人员头上的利剑。
      据了解,乘客汪海浪的理由很简单,他乘坐徐家浩驾驶的出租车,视同形成服务合同。其受伤致残可以按照《消法》规定的合同侵权,要求由经营出租车的公司承担责任。
  而出租车公司认为,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标准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索赔范围: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消法》制订的适用对象是对整个消费、经营两大群体。在经营服务中,因经营者提供有损于消费者的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当服务,导致了消费者利益或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并产生恶果所产生的矛盾时,进行调解、赔偿、整合、规范的法律依据。
     “这起交通事故已经由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汪海良和徐家浩均无责任,这就意味着,出租车司机徐家浩是为乘客汪海浪提供了正常规范服务,而并不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当服务导致消费者汪海浪肢体受损。”出租车公司代理人如是说。
      2009年7月29日,在上述案件终审判决后,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3家分会及21家出租汽车企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这桩无责事故的赔付判决,他们联名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信,请求最高院就适用《消法》还是《道交法》作为赔偿标准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论。
      今年3月20日,记者致电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了解到,他们上书最高院的事情最终没有得到答复,而该出租车公司此前已按照法院终审判决对汪某进行了赔付,“不过这些赔付最后全部是庄虎杰及其保险公司承担的”。
 
  此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2008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7年的公交乘客受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件案情也很简单,一市民乘车时受伤。当时,是按照《消法》还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也有过争议,一、二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省高院提审,历时7年之久才结案。最终,该市民依据《消法》、《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获赔12万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交通大环境的提速,交通客运事故和矛盾激化增多,近年来,类似出租车、公交车乘客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在此类事件的赔偿问题上,各方易因主张法律条款不同而引发争议的事件屡见报端,而法律人士对此也存有不同意见。
      “按照与有关规定,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衣、食、住、行等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袁某这样的公交车乘客显然属于消费者。”上述诸暨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张锦伟告诉记者,从2008年至今,其自己就接手过10起乘客乘坐公交车受伤致残索赔的案件,乘客都是以《消法》起诉相关公司要求赔偿,“在这10起案件中,9起经法院审理后都没有作出判决,而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乘客获得7.2万到23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据张锦伟介绍,尽管这9起调解案件中,原告获得赔偿只有按《消法》起诉金额的70%,“但这样的赔偿额度,比按照普通人身损害金额多出一半到三倍不等”。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严业周律师则认为,对此类案件,《道交法》、《消法》或是《侵权责任法》都是可以处理的,“从消法角度来看,乘客无疑是消费者;从道交法来讲,这属于交通事故;还可从合同法来分析,这是一个客运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送到指定地点。”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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