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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1期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问题之我见
◎ 刘彦锁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省坚持把健全完善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列为重大民生工程,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基本措施和重大任务,狠抓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完善和落实,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但与此同时,由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单位公共财政投入不到位,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滞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资金落实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基层干部有意见,人民群众不满意,直接影响着《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和人口形势的健康发展。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广大计生人员的努力工作,以及城乡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据测算,30年来,我省累计少出生人口3400多万人,人口规模加速扩张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使人口形势处于长期相对稳定和健康发展中。为此,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应当受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尊敬和关怀。
2003年修订出台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对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首先重点抓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的落实,又先后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每人3000元一次性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落实情况纳入考核。2010年,全省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奖金落实率达到93%左右。但对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3000元一次性奖励,尽管近两年落实率有较大提升,目前仍有四成左右符合条件人群尚未得到落实;城镇下岗职工、无业居民等特殊群体独生子女父母10元奖励落
实率仅为30%左右;全省主动放弃二胎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1000元奖励落实率也仅为37.71%左右。
所以造成这种状况,主要原因就在于《条例》规定的奖励资金没有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的来源,《条例》规定由乡级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而现有的乡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仅能满足计生人员的工资支出和日常工作经费,根本无力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城镇无业居民奖励经费的来源,《条例》规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而城市街道办事处只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所有的经费来源于区政府,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人数不断增加,城镇无业居民的奖励资金需求量进一步增大,奖励资金落实更为困难。《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奖励由企业支付,但由于许多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筹措难度很大,尤其是破产或改制企业的问题更为突出。不少企业认为,职工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是为国家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应由国家财政支付。因此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尤其是退休时一次性奖励落实率很低。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稳定资金投入机制。据了解,湖南、广东、陕西等省制定了以公共财政为支撑,面向所有城镇居民、奖励标准统一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上海、海南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中;广西将非财政拨款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较好地解决了企业职工奖励政策落实问题;辽宁、湖北等省强化财政兜底责任,着力解决企业退休职工、关停并转企业职工、无业人员奖励政策兑现问题。建议我省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明确政府投入的利益导向政策及各级应承担的比例,把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或转移支付列支专项科目的办法,对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好、经济条件差、奖励负担重的县予以经费补助的方式,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题。
对于城镇企业的奖励资金问题,可借鉴唐山市的做法,企业改制、破产时,将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如职工安置费用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停产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不能解决的,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借支,待企业改制、破产时由资金变现收益中偿还;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对职工退休后,原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在政府强力主导,人口计生与财政、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截至2010年底,唐山市3000元一次性奖励的落实率已达到90%以上。
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单靠计生部门难以推进,必须由各级政府统一协调,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作出规定,为构建“和谐河北”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机制保证和动力支持。一是要建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和城镇无业居民计划生育奖励责任制,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深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对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城镇无业居民计划生育奖励不力的地方,实行责任追究。三是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落实纳入各级党委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进行督查和考核干部。四是对因体制改革和政策变化,已不符合形势要求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某些条款及早进行调整和修订,如将原来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奖励资金改由省、市、县按比例分级负担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强化执法检查,对不能落实《条例》的地方和单位加强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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