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过低企业出现用工荒 张某等打工妹,在东南沿海某小城个体服装厂工作多年,厂方一直以低廉的价格雇佣她们,物价上涨,厂方的利润上涨,内地的、附近同地区同工种大城市的工人的工资在涨,可这个厂子的工人的工资多年一直没涨。其他鞋厂、玩具厂等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也有相同情况。平时工人们已反映出了对工资多年不涨的不满,可她们敢怒不敢言。不敢采取提前三十日预告解除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怕给自己带来麻烦。去年年底劳动合同到期,今春她们全部拒绝与厂方续签劳动合同。劳工集体离职,使小城企业出现用工荒,他们不得不提高工资水平,重新雇用工人。 说法: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签订劳动合同,要想与员工延续劳动合同,留住工人,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利润的增长,随时提高职工待遇,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增加工人的工资。
单位不肯加薪员工辞职没有补偿 房租、水、电、柴、米、油、盐,吃的、穿的,生活必需品都在涨,可工人何小妹等人的工资不涨,她们多次要求加薪,得不到满足。老板说当地最低工资960元,你们的工资都在1000元以上,可以了,够高了。因老板一直没有涨工资的意思,她和几位工友辞职。因单位不肯加资而辞职,单位没给她们这些已在这个厂子工作了三四年的员工以经济补偿。她们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得到支持。 说法: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除非因用人单位:(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以及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单位不肯加薪而辞职,单位可以不给经济补偿。
提薪最好采取集体协商的办法 吴女士所在的大型企业,工人对过低的工资不满,企业工会向厂方反映了工人的要求,可工人工资的增长幅度究竟应当确定在哪个水平,劳资双方分歧很大。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方工会工人代表与厂方通过平等协商,按上述办法第八条综合参考:(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涨资幅度结合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工资增长协议,取得了双方都能满意的结果。 说法:依《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采用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解决工资增长问题,不但可以走出员工个体提出加薪厂方不予理会,因此辞职又得不到补偿的尴尬,而且集体力量大,合理诉求一般都能得到厂方支持,增资水平也会更加透明。
最低工资应要求增付加班费 钱某等人是某个体物业公司的清洁女工,工资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每天上午六点到下午六点她们都要工作在现场,周末不休息。钱某等人最近要求给付加班费,增加工资。被老板告之加班费在工资内。 说法: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因此,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发却不发加班费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追究责任。
加薪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柳某是某中型私营企业的工人,近年其他地区同行业工人工资水平都有大幅度增加。可该企业的工人工资一直停滞不前。工人要求增资,企业以需要为改造升级积累资本,要工人们再忍一忍。否则企业跟不上技术革新潮流破产,工人们都得遭殃。企业亏损、企业经营不景象,企业盈利小,为企业再生产积累资金,这些往往都成为企业不给工人涨工资的理由。工资究竟该不该提,加薪应考虑哪些因素? 说法: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社会发展了,生产发展了,GDP(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增长了,工人的工资也应当增长。是否应当提高工资,不但要考虑本单位的生产收益情况,尤其要考虑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工资是否涨,涨多少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增长的幅度作参照。具体要考虑本行业的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的价格、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往高处走只考虑本地的情况、本企业的增资能力,往往也会造成员工的大“跳槽”,劳动力的大流动。企业和工人之间通过协商找到一个适应整个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都能接受的点是最恰当的。 责编:陆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