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建砖厂岂能损毁植被 【案例】 农民手里有了钱,第一件事就是盖新房。根据当地农民对新土砖的市场需求,村民朱洪图申请开办了个体砖厂。经过实地考察,朱洪图在村东一块山坡地选了厂址。砖厂开工一年来,销路非常好,于是朱洪图的砖厂规模也越来越大,制砖用土量也越来越大,不到一年的时间,一个个荒坡被开肠破肚,山坡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第二年,当朱洪图决定重新选厂址时,县有关部门要求朱洪图在破坏的山坡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朱洪图不解地问:“我开砖厂是经过县里批准的,开砖厂哪有不取土、用土的,让我植树种草可以,但费用我不负担。”朱洪图的说法对吗? 【评析】 从案情看,朱洪图办砖厂挖土已将山坡地的植被严重破坏并且造成水土流失,县有关部门要求他植树种草加以治理是正确的。《水土保持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本条所称“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主要包括:毁林或烧山开荒;在陡坡地、干旱区铲除草皮、挖树兜;在禁止垦荒坡度以下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采伐森林;在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中破坏植被,或者不按规定堆放、倾倒废弃的砂石料等。由此看,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朱洪图在取土场和开挖面产等范围内裸露的土地种植植物进行治理是完全正确的。
案例二:岂能制造“毒烟” 【案例】 刘华生在部队是一名优秀的建筑工程兵,复员后,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组建了一个个体建筑队。最初,刘华生只是承包一些农村的民房,后来随着业务扩展,开始走向城镇。2008年4月,刘华生通过一位战友的关系,在某居民区承揽了一个建50间杂物小房的工程。为抢工期,说干就干,刘华生让民工们在居民区的一个角落支起一口大铁锅,开始烧沥青。一时间,沥青浓烈的气味混杂着浓烟弥漫在小区宿舍楼之间,使这里的居民叫苦不迭。一些居民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向环保部门做了反映。环保部门责令刘华生立即停止在居民区焚烧沥青。 【评析】 国家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物质,在焚烧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尘及恶臭气体物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在人口稠密或者集中地区,其危害和影响更强烈。如,沥青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含大量多环芳香烃和少量的氮、硫等混合物,并含有苯并芘等10多种有害物质。这些物质能使植物叶片枯萎,人吸入这样的有毒气体会发生慢性中毒。所以在入口密集地区禁止燃烧这些物质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三:当污水流向鱼塘时 【案例】 某县被誉为皮都,这里的制革业发展较快,并带动了农民家庭加工业的兴起。陈利是一家个体皮革加工厂的厂长,主要开展皮革的颜色染制等业务,为县里几家皮衣加工厂提供皮革。搞皮革加工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污水处理,陈利办厂三年来一直没有解决好污水处理问题。前几年,他将污水排放到村西头一条河沟里,因为污染严重被有关部门制止。工厂不能不办,污水也不能不排放,为了掩人耳目,陈利开挖了地下渗透式的排污道。他没有想到,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污水从地下渗透到村西头一个鱼塘里,造成近万尾鱼苗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鱼塘主人在向陈利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评析】 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受害者鱼塘主人的诉讼请求。《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环境中排放超标的污水、污物等。但是,一些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超标排污,有的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因此,《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陈利采用挖暗沟的方式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给鱼塘主人造成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