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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3期
赞“京版问责办法”
◎ 本刊评论员
2011年3月22日,《北京日报》以“党委领导首度被列为问责范围”为题,对北京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了报道。
把问责范围扩大到党委领导,不但北京市是首度,全国也是首度,它充分显示了北京市在改革的道路上重视顶层设计、直面要害问题的胆识,对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价值。
过去,对领导干部的问责,仅仅限于行政领导,最高问责到省长和中央直辖市的市长一级,各级党委书记却很少被问责,尤其是省委、市委的党委书记就根本没有问责一说,似乎省委市委书记在重大的事故、事件面前没有责任似的,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中国的权力架构中,省长、省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谁的权力大呢?显然是书记的权力大。省长和省委书记、市长和市委书记虽然是同一级干部,但是在权力的拥有上却不可同日而语,省委书记、市委书记不但掌握着用人大权,而且掌握着党政军民学的所有权力,处于权力体系的核心位置,是实际上的“一把手”,而省长、市长虽然也有决策权,但更多的时候是“贯彻执行”党委的意图,向党委负责,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以往的问责,只涉及执行层面,不涉及决策层面,作为执行者的政府官员屡屡被问责、被处理,而作为决策者的党委书记却不承担责任,不被问责。这样做不但行政官员感到不公平,就是广大群众也感到不理解。
北京市把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之所以是一个亮点,就在于它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作为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负责人,既然处于权力体系的核心位置,就要对行使权力所造成的失误、所犯的错误承担责任。像过去有的人那样,只享受用权的快乐,不吞下用权不慎或肆意滥权所带来的苦果是不可以的。而值得思考的是,这种权责不对称的状况我们却长期不予涉及不予改变,这不能说不是一个巨大的缺憾。北京市有了这样的规定,我相信,党委的各级负责人在使用权力上将会有所谨慎、有所敬畏。
一个长期执政的党,最难的就是“革自己的命”,而“革自己的命”又是这个党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北京市的这个规定多少有些“革自己命”的味道,可喜可贺。
北京市问责党政领导的办法出台了,究竟落实得如何?人们会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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