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是社会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之一,检察机关肩负着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特殊使命,面对当前犯罪活动智能化趋势和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作案更加突出,犯罪手段日益翻新,犯罪活动更加隐蔽,用一般手段难以突破案件和发现证据的特点,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要克服盲目性,增强针对性,学会用技巧突破案件,以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能力。在此笔者仅从选择讯问突破口及合理利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两个方面来浅述如何使“谋略”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有效运用。
一、运用讯问技巧,选准心理突破口 讯问突破口,是指在讯问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切入点。选择好讯问的突破口,是侦查讯问成功与否的关键。选择案件的突破口,要在全面吃透案情的基础上,选择犯罪嫌疑人薄弱环节进行突破,尽快获取口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立案调查后,其心理特点多种多样;同时在侦查的各个阶段,随着案情的不断深入,强制措施的变化,心理特点也各不相同。从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上选择突破口,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选择侥幸心理为突破口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能够逃避法律追究的自信想象或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的赌注心态。侥幸心理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共有的心理特征,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比一般刑事犯罪更为突出,其侥幸心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过去曾有违法行为,但未被发现,自信这次依旧不会被发现。2、认为犯罪活动计划周密、实施谨慎,没有留下任何蛛丝马迹。3、对案件的知情人做好了必要的工作,自信绝对隐蔽。4、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之间已订立了攻守同盟。5、犯罪嫌疑人迷信自己的地位、关系网,认为自己有“靠山”。6、低估检察机关的破案水平,认为侦查人员根本找不到任何有价值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依赖侥幸心理拒不认罪,而很少考虑其所依赖的因素发生变化后该如何处置,只要讯问人员认真分析出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的成因,正确运用讯问的策略,巧妙使用证据,就会使犯罪嫌疑人走投无路,促使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向供认心理转化。 ——选择畏罪心理为突破口 畏罪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将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恐惧感。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的一种最基本的拒供心理,产生畏罪心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害怕失去地位、毁掉前途;2、担心失去自由;3、害怕被剥夺生命。其本质是“求生、求轻”的心理。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后,对症下药,进行政策教育,使犯罪嫌疑人在继续对抗还是坦白交代争取从轻处罚的矛盾中,向交代犯罪的心理转化。 ——选择犯罪嫌疑人的顾虑心理为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犯罪事实之前,往往只考虑到如果如实交代,会给自己带来哪些不利的影响,因而顾虑重重。如:害怕自己的亲属、亲戚和朋友受到牵连,害怕个人的隐私被暴露。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大肆贪污受贿,证据,还是能够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并相互佐证,综合运用;另一方面,在没有直接证据或无法获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要间接证据确实充分,并能互相印证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证据链条,也可以独立证明案件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的这种二重性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案件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者几种可能性都存在的情况下,要善于运用间接证据排除其它可能性。 2、在直接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要善于运用间接证据佐证,消除两个相互矛盾的直接证据之间的对抗性,从而证实其中一个直接证据的真实性。 3、要善于运用间接证据印证、补充直接证据,配合直接证据的使用,使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更加可靠。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对其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且时间、地点、具体犯罪过程都基本一致。但到法院审理阶段却先后或同时翻供,由于缺乏其它必要的间接证据印证,一旦他方翻供或双方同时翻供,就会使案件无法定案,成了疑案。因此,在办案实践中,在掌握必要的直接证据之后,还要千方百计地发现和获取一些间接证据,进一步印证和补充直接证据,力争把案件办成铁案。 4、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各间接证据之间的统一和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所谓“统一”和“一致”,是指不能自相矛盾。具体地说,就是使间接证据始终保持每个证据之间的统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统一,始终保持时间顺序的一致性、空间的一致性和内容的一致性,使整个间接证据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证据链条,这样才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只有使各个证据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证据链条,才能做到无懈可击,证实犯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对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手段多样化,更加隐蔽性的实际,势必需要反贪干警摒弃过去办案模式,学会用技巧,用“谋略”突破案件,以达到侦破案件的效果。 (作者系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编:关玉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