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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处理村霸的法理思考
◎ 张庆生

村霸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习惯用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刑法也没有这一罪名。如何打击处理村霸,全国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积极探索。

村霸的概念界定
  村霸,一般是指在一个村或一定行政区域内,仗势欺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引起群众公愤,或采取诬告陷害、煽动群众、操纵闹事、人为制造事端,严重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危害农村基层组织政权建设的违法犯罪分子或违法犯罪团伙的头子。

村霸的行为特征
  村霸这一农村社会现象,是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矛盾和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村霸的主要表现行为,可概括为:
  (一)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以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四)破坏农村生产经营和生产秩序的;
  (五)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为非作歹,屡教不改的;
  (六)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七)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或倚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或政权的;
  (八)诬告陷害,煽动群众,操纵闹事,制造事端,严重危害农村基层组织政权建设,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九)利用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煽动组织村民上访闹事,或煽动组织村民堵塞道路交通、办公经营场所,人为制造事端或扩大事态的;
  (十)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或阻挠和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打击处理村霸的基本原则
  打击处理村霸,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按照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综合分析全案事实,依法准确地确定其行为性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那些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按照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对在制造事端和组织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操纵者,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主犯和教唆犯的有关规定,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打、砸、抢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够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应当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应当择一从重处罚的,择一从重处罚。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该从宽的依法从宽处理。
  (二)对那些已构成违法犯罪,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恶习较深,影响很坏,群众痛恨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具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行为之一的,凡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实行劳动教养。
  (三)对那些既不够刑事处罚,又不够劳动教养的,可根据其行为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治安行政处罚。

打击处理村霸应注意的问题
  村霸,我国《刑法》虽没有这一罪名,但从其实施行为表现和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来看,均有所规定。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抓好案情分析,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综合分析全案实事,正确地确定其行为性质。
  (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欺压群众的村霸,其行为是赤裸裸的,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且对社会治安秩序危害性也比较大。因此,要防止就事论事,把其行为和危害结果割裂开来分析,不能只看是否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后果,还要看到行为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调查取证工作应注意倾听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对携带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引起公愤的村霸、地痞、流氓恶势力,必须从重从快予以打击严惩。
  要注意深挖犯罪团伙,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头子。团伙犯罪容易形成社会黑恶势力,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在打击处理中,要特别注意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处理,对团伙成员务求一网打尽,对团伙头目,一定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要注意严格区分农民群众之间因土地、山林、水源等民事纠纷引起的械斗事件与村霸、地痞、流氓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界限。前者一般均有正当原因和理由,而后者则无正当原因和理由,纯属寻衅滋事。
  (二)采取诬告陷害、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的村霸,其行为是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单位告发他人有罪,企图让他人受到刑事制裁或其他处罚;煽动群众采取非法的方式抗拒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操纵闹事的不仅仅积极煽动群众闹事,而且在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打击处理这类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不法分子,应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多向不明真相的群众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孤立操纵闹事者,尽快平息事态,争取群众的积极配合,防止因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
  要注意打击处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应本着不随意扩大打击处理面,打击处理面宜窄不宜宽的精神,遵循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的原则,使打击处理有利于平息事态和农村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对在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幕后操纵者,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主犯和教唆犯的有关规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对参与闹事群众,只要其没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予追究。
  要注意全面调查搜集证据,特别是对组织操纵闹事者的调查取证工作,更应注意全面客观调查搜集固定证据,防止因证据材料搜集不全而降格处理,影响打击处理的力度。
  (三)有的村霸采取利用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煽动群众闹事,人为制造事端。他们组织、操纵、指挥并唆使他人,采取秘密或公开组织串联、或印发大小字报、或通过喇叭广播等非法宣传鼓动手段和不正当方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由于此类案(事)件,往往是群体性事件,且有引发事件前提和原因,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在调查处理中应持慎重态度,应遵循先“冷”后“热”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案(事)件,首先应做好现场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一般不要急于当场抓人,以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但要注意调查取证工作,待事态平息后,再对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作出处理。如前几年,鹿泉市黄壁庄镇发生的一起100多人的群体性聚众闹事事件。接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双方群众情绪激烈,大有一触即发之势。如果处置不当,势必造成群体性聚众械斗事件。我们遵循先“冷”后“热”的原则,本着“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维护稳定”的工作思路,首先控制住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其次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疏散双方群众。事态平息后,我们立即组织得力干警进行全面紧张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发现有人组织煽动闹事、制造事端,使问题很快得到了圆满解决。而在处理另一起发生在大河镇70多人的群体性事件中,事态平息后,经过紧张全面的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确有极少数村霸在其中组织煽动闹事、制造事端,并有严重打、砸、抢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我们在现场处置时并没有当场抓人,而是在平息事态后,抓紧调查取证工作,在事后的适当时机采取了适当方法,依法对三名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传唤,并采取了强制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群众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事)件中要认真分析事件起因,对组织煽动闹事、制造事端者和要求解决问题而参与闹事的群众,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组织煽动闹事,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从重从快,依法惩处,而对绝大多数参与闹事的群众只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即可。
                                             责编:关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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