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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出行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 周晓峰
  近年来,一种邀请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出行——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的“拼车”现象在全国热了起来,一些专门的拼车网站应运而生。2011年的春节,各大拼车网站人气十分红火。“赶集”网高峰期每天拼车信息发贴量约2.5万条;在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榜上,“春运寻找同路人”也引起广泛关注。不单节假日因一票难求使得拼车回家成潮流,就在平时,拼车也因其作为一种更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方式受到人们的欢迎。各种户外俱乐部、自驾游组织拼车比比皆是,同事拼车上下班更是屡见不鲜。“爱拼才能省”,“爱拼才能赢”,拼车使人们的出行更加便利,同时,还可以有效利用道路资源,减少交通拥堵,节约能源,减少尾气污染。可见,拼车可以带来“多赢”的局面。虽然“拼车”一直在民间红红火火,有着巨大的市场,但现有法律的模糊性一直让“拼车”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很多有“拼车”意向的人也因此望而却步。这些人主要认为拼车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很难认定。以下就“拼车”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些探讨。
  “拼车”行为,根据其是否涉及金钱给付,可以分为无偿拼车和有偿拼车两种。无偿拼车,俗称“搭顺风车”,由于其无偿性,属于民法理论中的情谊行为。无偿拼车自然与非法营运无涉,我国法律也未加禁止。有偿拼车又可以分为营利性有偿拼车和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营利性有偿拼车是指驾车人一方出于营利的目的,与数个拼车人达成运送协议,依照协议驾车人向拼车人收取价款,并将拼车人送至拼车人指定的地点。这种共同租车行为涉及的车辆可以是日常运营的出租车(出租车拼车),也可以是私人所有的私车(俗称“黑车”)。非营利性有偿拼车是指驾车人一方无营利目的,与一个或数个拼车人达成运送协议,将拼车人送至其指定地点,但由拼车人分担部分实际支出的运送费用(如汽油费、过桥费等等)。因此,在实际生活中,非营利性有偿拼车的情况占大多数,本文的“拼车”主要指这种。
  对于非营业性的有偿拼车行为,应将其与“黑车”做必要的区分。“黑车”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无运营许可证的车辆驾驶人,向非特定的公众提供客运服务,收取相关费用的车辆。而非营利性的拼车的车主并非出于营利的目的,其行车路线也以自己方便为主,且乘车人员相对固定,多发生在邻居、同事和朋友等熟人范围内,不存在随机招揽。而且,乘车人支付的少量费用主要是解决交通过程中油费、过路费等费用分担问题,现金、实物或劳务补偿等对价方式只是对上述支出费用的一种补偿,不会超过成本,并不是一种商业营运方式。这种拼车行为显然不应界定为非法营运,对这种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管理部门自然也不应当予以处罚。
  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拼车”作出禁止性规定,然而,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拼车”并发生资费给付的行为属于营业性道路运输范围内,由于私家车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因此“拼车”收费就属非法营运。在运输管理部门看来,私家车“拼车”出行无可厚非,但如果搭车人与车主存在金钱交易,按照我国现行的运营规定,没有营运证的车辆从事有偿拼车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视作黑车,应予以处罚。
  拼车虽然作为一种便捷、经济的出行方式,受到了很多都市年轻人的追捧,但拼车出行,舒适与风险同在。现在很多人都是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寻找拼车,车主并不了解拼车人信息的真假,也不了解拼车的真正动机,同样拼车人对车主的驾驶技术、车况和车险情况也一无所知。这样陌生人之间的“拼车”就很容易发生纠纷。在车主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搭乘人是否要分担赔偿风险;由于车主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赔偿问题等等。由于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拼车”是一种合理但不合法的新事物,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还很难对拼车的合法性给予界定,拼车者的权益更是难以得到相关的法律保障。
  针对拼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加强规制。在当前推行“拼车”合法化是顺应时代发展方向且顺乎民意的合理要求,要承认“拼车”的合法地位,并为其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地消除其弊端,让“拼车”的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拼车”司法保障。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欧美国家的一些大城市中,由于城市交通拥挤,政府控制车容量,“拼车”行为在国外应运而生,被称为“汽车共享”。英国和美国修建了专供多人共乘车辆行驶的专用快速车道,只有乘坐两人以上的车辆才能进入。在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交通高峰期私家车空车上路会被罚款。可见,国外很多国家是鼓励拼车行为的。
  在我国,“拼车”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但是由于法律对拼车的定性不明,合法拼车与非法营运如何区分尚无法律依据,导致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时,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更由此打击大众的拼车热情。因此可以根据各地区拼车市场的特点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有针对性地出台地方政策、法律规范,合理筹划,提供符合大众期望的有效方案。
  2009年,杭州市就出台了相应方案,规范拼车行为。这一措施意味着杭州市政府承认“拼车合法化”。该方案确定施家花园社区和东部软件园为首批“拼车”方案的试点单位。在两家试点单位中,“拼车”的基本原则暂定为“有车无偿”,即只接受有车族之间的“拼车”备案申请,并且“拼车”双方之间不涉及费用问题。“拼车”者可参照政府的拼车协议的标准文本,签订拼车协议,以避免“拼车”过程中产生意外纠纷。北京市2010年12月23日公布的治堵方案中也提出了“规范合乘”的说法。“规范合乘”可以有效提高车辆的载客率,降低车辆的出行率。因此,亟待出台有关细则,规范和引导“拼车”、“顺风车”,改善城市的交通状况,使节能环保、减缓交通压力,促进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的拼车制度化。
  二是完善拼车保险制度,化解拼车事故赔偿风险。在我国,由于私家车是非营运性车辆,不像营运车辆那样有旅客意外伤害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是比较大的。而且我国现行的车辆保险体系是按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进行区分,而所有的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参加保险,保险合同中都有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就意味着有偿“拼车”的搭乘人即使寻求车辆责任保险体系的救济也存在着法律障碍。但是“拼车”行为非以营利为目的,其不是非法营运,保险公司不能以非法营运为借口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若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出现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保险公司将不会对被保险机动车上的驾驶者和搭乘者进行理赔。然而,我国实施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压力,同时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从而有效地解决赔偿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若将保障范围限定在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相对方,这不仅不能减轻车主对搭乘者的赔偿压力,而且与交强险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因此,应当将机动车上的驾驶者和搭乘者纳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
  三是建立“拼车”登记备案制度,加强行政监管。有偿“拼车”合法化实践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准确认定资费支付不超过运行成本这一界限,也就是如何有效区分合法的有偿拼车与“黑车”。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建立“拼车”登记备案制度。为了符合“便民原则”,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由交管行政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的拼车登记网络,进行数据库管理,有“拼车”意向的车主必须在网上登记自己的车牌号码、驾驶证号码、车险情况、驾驶路线等基本信息,而有意向“搭车”的乘客也必须登记自己意向搭乘的机动车车牌号码及本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既可以使“拼车”双方当事人的信息透明化,也可以加强对“拼车”行为的有效管理,便于交管部门随时检查,同时防止“黑车”借口经营。
   随着法律对“拼车”行为性质的明确界定以及政府的积极引导等相关措施的完善,会减少“拼车”人员的后顾之忧,鼓励更多的人采取这一出行方式。可以预见到,我国的环境质量、能源消耗和道路拥堵等问题均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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