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1年第17期
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亟待提高
◎ 林国利 于卫平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不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而且还直接、严重地败坏党和政府形象。近日,通过对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以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统计调研时发现,此类犯罪的轻刑化造成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处理较轻
  调查显示,2006年以来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2件42人,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这些侵权案件均发生在乡镇,多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
  如承德县三沟林业站的李某、张某的渎职行为造成天然林超采蓄积125.646立方米,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无可挽回的生态、财产损失;身为安监员的犯罪嫌疑人张廷贤等5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承德县北大地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进行非法生产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导致特大人员伤亡(死亡11人)事故的发生。造成群体上访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调查发现,目前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较轻,缓刑和免予刑罚所占比重大。在12件42人中,没有1件1人被判处实刑,18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占判决总数的42.8%;被判处缓刑的24人,占己判决案件总人数的57.2%;对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党员,相关部门甚至没有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有的还保留公职。只是在最近3年,随着中央组织部门愈加严厉规定的出台、实施,才有所好转,但又有了新的对策,那就是将行政编改为事业编,应付有关部门了事。只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太大的,才暂时给予一定的处分,过后再伺机或恢复,或异地任职。
二、犯罪成本低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涉案人员或漠视公民人身权利,或滥用职权,对工作缺乏责任意识造成。渎职侵权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有时甚至超过贪腐犯罪案件所造成的损失。但在办案中,涉案人员以及提案位认为,此类犯罪大多数情况下是因过失造成的,或认为只要因公,行政管理与执法行为过激一点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二)在很多情况下,发案单位明知该类行为涉嫌犯罪,但怕影响单位的荣誉和自身的政绩、利益,而不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甚至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取证,不但不予以配合,而且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导致查处难。
  (三)犯罪成本低是此类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如过多地适用免刑、缓刑,有的继续在原单位任职,有的只是调整了工作单位,未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同时犯罪造成的损失均由单位承担经济赔偿,犯罪成本低,缺乏应有的威慑力,没有真正达到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无案不在的行政干预。几乎每起案件都会遇到领导的“指示”,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网开一面,予以关照。这其中既有出于对区域经济的保护,也有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不是故意犯罪,因公担责,同情犯罪嫌疑人,因而庇护干部。当然,也不乏利欲熏心,受人之托,得人之贿,而有意充当“保护伞”的。
三、相应对策
  (一)加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教育。要提高对此类犯罪的危害性认识,要对执法人员、乡镇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警示教育,通过剖析发生在身边的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与执法能力。
  (二)完善制度,有效打击合力。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凡瞒案不报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纳入政绩考核。
  (三)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对渎职侵权犯罪应与贪腐犯罪一样,采取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凡渎职侵权必查处;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及审判的全程监督,对判处缓刑、免刑的,实行公开听证说理制度,有利于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防止此类案件处理上的轻刑化;司法机关要将公职党籍人员的判决书及时送达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