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民族,中华文化从夏商周以来传承至今,从未中断(世界四大文明古国惟此一家),概出于一种伟大的力量寓于其中,这种力量就是亘古亘今精英阶层和草根阶层共有的文化认同。正是这种悠久的历史文化认同,才给中国“文明古国”的国家形象铺垫了底色。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伟大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源泉。 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中华民族的民族心理、民族性格、民族感情的培育、形成和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也具有显而易见的负面效应。认真研究、学习、继承其有用的东西,剔除其糟粕,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重德与轻法 中国是一个重德而轻法的国度,传统文化极为重视人的德性品格和道德品质的弘扬及道德情操的提升。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把对真理和道德的追求看得比生死还重要。《国语》中“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则把人的道德升华看成是“同心”和“同志”的前提和基础。在用人方面,历代的政治家也都把人的道德培养和升华看得高于一切。北宋政治家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有一段著名的德才论,其中说道:“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才德全尽(德才兼备)谓之‘圣人’,才德兼亡(全失)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君子挟才(拥有才能)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恃才行善的),善无不至;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这是迄今为止最早的关于德才相互关系的系统论述,对我们在用人中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优秀的道德品质,作为一种精神追求,激励和成就了一代又一代的志士仁人。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鼓励人们追求坚定独立的人格尊严,不被任何富贵所腐化,不受任何外力所威胁,为那些捍卫正义和美好生活的人们提供了巨大的精神支持。司马迁因为替李陵辩护得罪了汉武帝,被判宫刑,他本来可以拿钱赎罪,但亲朋好友没人敢借给他。在遭受宫刑前,他写给好友任安一封信,其中关于“最高贵的品格是不污辱祖先,其次是不污辱自己,其次是不伤害自尊,其次是不讲卑躬屈膝的话”,又写出了一古代知识分子无奈中的崇高,凸显了他在奇耻大辱面前崇高的精神境界。纵观历史,无数仁人志士身上无不流淌着道德的血液,闪烁着道德的光芒。其人文精神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说,只有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会有高远的志向、恭俭的言行和令人叹服的人格魅力。这种崇高的道德情操,不但过去需要,现在仍然需要,是我们每个人立德、立身、立言的根本。 我们在肯定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光芒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中存在的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就是“重德轻法”。纵观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尽管也不乏法制,但法制从来没成为社会的统治力量,成为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德主刑辅”一直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皇帝的“话”高于一切,所谓“金口玉言”是也!“朕”即法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天下”,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缺少法制传统和国民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中国社会至今法律不能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的思想文化根源。 二、重“整体”与轻“个体” 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整体优先,强调整体的利益是公,个人的利益是私,“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整体利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种“整体”观念或者说是“天下”观念,形成于汉代,霍去病的“匈奴未灭,何以家为”的“天下观”,就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是那一时期的突出代表。北宋范仲淹自颂其志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把这一思想推向了高潮。清代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也极具典型意义。这种“天下”的观念,是中国士大夫超越家庭、超越个人,而始终把国家的整体的利益作为己任的文化思想根源。在这种思想文化里,个人对集体的责任意识不仅始终被置于首位,也凸显了以“小我”成就“大我”,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重的价值取向。同时,在价值评价上由于对追求国家和整体利益的人予以褒扬,对追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人予以贬斥,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以爱国家、爱社会、爱集体为荣,以为个人、为小团体谋取利益为耻的思想文化氛围,致使关心“天下事”成为不少中国的士大夫发自内心的责任,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忧国忧民情怀。苏武牧羊北海(今贝加尔湖)边一十九年,誓死不投降匈奴,出使时一健壮小伙,回来时发须全白,乃一老翁,长安人见之无不垂泪;文天祥被俘后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绝命诗至今仍然给人以感奋。这一切都说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下”观念,对培养人的国家观念、爱国情怀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不可否认,中国传统文化中“重整体轻个体”的观念,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但也产生了比较严重的消极后果。这种消极后果突出地表现就是我国缺乏人权观念和人权传统。一是存在严重的无视人的生命尊严和滥杀无辜的现象。中国历史上众多的冤假错案、众多的滥杀无辜,凸显了对人的生命权的不尊重。清雍正年间,浙江有个吕留良,因著作中有抨击种族压迫之语,被人告发,雍正帝竟将吕留良一个家族一百余口全部杀死,不留一个活口。乾隆年间,内阁学士胡中藻著《坚磨生诗集》,一不小心触犯了忌讳,也被斩首。因为皇帝的名号中的用字享有专利,别人不能用,用了就是“大不敬”,“大不敬”就得杀头。北方少数民族俗称“胡”,鄂文泰的侄儿鄂昌做了一篇《塞上吟》,文中称蒙古为“胡儿”,乾隆看了也不干,认为是骂他的,于是将他赐死。这只是从清朝“文字狱”中摘出的几例,足见中国封建社会的残忍。二是在集体意志面前鲜有独立的思考。我们的传统思维喜欢一种声音,不喜欢宽容地对待异己者,更不喜欢在权力意志面前有另类的见解。这种文化环境极不利于人才的成长,扼杀了无数人的创造才能,产生了许多悲剧性的人物。屈原投汩罗江以明志,依我看,就是在于他的“众人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包括楚怀王在内都成了醉汉,惟你屈原“独清”、“独醒”,众醉汉岂能容你;岳飞魂断风波亭,恐怕也是因为他的才能太出众,“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突于岸,流必湍之”嘛!“撼山易,撼岳家军难”,对一个冀图收复河山的“明君”来说无疑是“天大的好事”,然而对于一个偏安一隅,生怕丢掉皇位的昏君宋高宗赵构来说,未必就是好事。你岳飞能耐太大,他怕难以规制,你收复失地,迎回徽、钦二帝,他又怕皇位不保。在这种情势下,岳飞越有才能,越能打仗,危险性也就越大,风波亭之难也就在所难免。三是培育了国民的劣根性——奴性。一个缺乏独立思考的人,一定是一个人格不健全的人。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扭曲了人性,培养了奴性。《法门寺》里的贾桂,因为跪惯了,你让他站起来,他反而觉得不习惯了。大贪官和 ,很有才,通蒙、藏、汉、满四种文字,当过《四库全书》的总编撰,但在乾隆皇帝面前,从来都自称“奴才”,从来都是跪着说话,知道的也往往说不知道,不知道的更是信誓旦旦地洗耳恭听。乾隆朝的首辅军机大臣竟至如此,普通民众呢?可想而知。四是由于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截然对立起来,压制了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建国后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文化大革命”中的“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极左的东西之所以有市场,一方面和“极左”思想有关,另一方面也和传统思维的影响有关。因为我们是在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建社会主义的,不可能不打上封建时代的烙印。 三、重“权力”与轻“权利” 何谓权力?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以他人服从为标志,具有不平等性。何谓权利?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如生命权、选举权、财产权等,以人人平等为前提。 权力和权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互为因果关系。权力行使正确,可以维护公民的权利,权力滥用,又必然侵害公民的权利;而公民的权利的被维护或被侵犯,又会影响到权力的行使。 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根深蒂固的权力情结。为了权力,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历史上不少统治者在掌权、用权方面又颇具智慧。流传至今的详细论述“为政之道”、“为君之道”、“为臣之道”、“为人之道”,以及“用人之道”等方面的典籍,许多都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奇葩。 中国历代统治阶级对权力的追逐和应用有闪光的一面,但也给中国社会留下了沉重的包袱。这个沉重的包袱就是“权利”意识的淡漠。表现在:一,在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忽视公民权利,滥用权力的现象。比如,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途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选举的传统,不尊重公民的选举意志,侵犯公民权利,致使选举流于形式的事时有发生。二,公民中不少还存在着“清官情结”。他们遇事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是把希望寄托在“清官”的恩赐上。时下,信访工作中存在着的“找法院不如找政府”、“找信访不如找领导”,就是这种观念的反映。三,对侵权行为逆来顺受。一方面是侵权者对他人的权利漠视和践踏而不承受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被侵权者对侵权行为逆来顺受,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等等。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着许许多多的人文精神,当你在对历史细节的发掘中,在记忆的勾连中,随时都可以窥视到,中华民族既是一个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的民族,具有文明主体含蕴的金石般的坚强力量,同时又是一个具有高度文化自觉的民族,一代又一代地传承着优秀的中华文化。我们只有不断地吸收中华文化的优秀成果,剔除其需要剔除的糟粕,才能使我们这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伟大祖国更快地现代化,才能增强我们的文化“软实力”,从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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