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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9期
三级法院和三级劳动部门共同协调,一揽子处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官”与民各自撤回自己的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
历时11年的全国首例强令提前退休案终有果
◎ 曹 萌 群 言
8月18日,笔者从河南省内乡县法院了解到,经省、市、县三级法院和三级劳动部门庭外共同努力协调,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劳动部门强令提前退休纠纷案,在长达11年的一审、二审、再审之后终于圆满结案。涉案“官”民均以案件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各自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1)豫法行提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予以“准许”的同时,一并撤销内乡法院(2002)内法行裁字第024号行政裁定和(2004)内法行监字第18号行政判决,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行终字第03号行政判决和(2009)南行再字第27号行政判决。
法院卷宗显示:1999年12月20日,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内人劳(1999)17号《关于范丙义等62位同志退休的通知》,该通知所附名单中有该县教师谢某的名字。内乡县教体局按照该通知要求,停止谢某工作,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谢某认为自己是人民教师,只有50岁,不应按工人退休年龄标准(男55岁,女50岁)对待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内乡教体局恢复其工作,补发已扣除的工资总额15%。内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内乡县教体局是执行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要求,故对谢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谢某对该仲裁结果不服,以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经审理,内乡县法院认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内人劳(1999)17号文件,虽然对原告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但该人事处理行为,仅为“通知”,仅具有人事劳动政策指导性质,既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内法行裁字第024号裁定书,驳回原告谢某诉讼请求。
谢某对该裁定书不服,申诉要求再审。内乡法院于2004年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2004)内法行监字第18号行政判决:1、撤销(2002)内法行裁字第024号行政裁定;2、撤销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人劳(1999)17号通知中关于谢某退休的部分;3、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相应补救措施(通知内乡县教体局补发谢某自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工资等待遇)。
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2月2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1、维持一审再审判决一、二条;2、撤销一审再审判决第三条。该终审行政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南行申字第48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南行再字第27号行政判决: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
不难看出,该行政终审再审判决并没有保护谢某要求补发被强令退休少发15%的工资等民事权益。
了解法律设定程序的谢某,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以内乡县教体局为被告,以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内乡县教体局及第三人为其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前的医疗保险、赔偿经济损失等。该民事诉讼受限于行政诉讼结果,故被中止。2009年9月28日,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谢某行政诉讼胜诉后,内乡法院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2002)内法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①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按照规定补发谢某自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少发的工资,并按政策规定为谢某办理医疗保险。②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谢某交通费、住宿费1998.50元。③驳回谢某要求第三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该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教体局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4月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民二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①撤销内乡县法院(2002)内法民初字第901号判决。②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规定补发谢某自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少发的工资,并按政策规定为谢某办理医疗保险。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条款负有协助履行义务。③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谢某交通费、住宿费1998.50元。至此,这起与谢某提起行政诉讼已并行8年的民事案件才落下帷幕。
该民事案件终审判决后,尽管谢某申请法院执行,但因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的(2009)南行再字第27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豫法行申字第1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中止执行”而没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协调处理意见精神,本照“三个至上、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原则,会同市、县法院和省、市、县三级劳动部门多次庭外共同协调,经不懈努力,最终一揽子处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内乡县教体局申报劳动部门补发谢某55岁前被强令提前退休扣发的工资、为其办理退休前的医疗保险、赔偿因诉讼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诉争双方对该协调结果均表示“满意”,各自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准许撤诉”上述裁定。至此,因“翻了3次烧饼”而历时11年的首例劳动部门强令提前退休纠纷案圆满划上句号。
笔者在欣喜地看到法律和三级劳动部门最终给了谢某公正同时,也感慨谢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了11年官司,其耗费的心血不言而喻。本案之所以拖了11年,虽然“翻了3次烧饼”是主要原因,但与法律的设定有一定关联。因为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既合法又合理则维持,反之则撤销。但内乡县教体局作为谢某的主管局委和工资呈报单位,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行再字第27号终审行政判决中,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其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或文件、通知的情况下,不会就谢某应补发提前5年退休工资事项,向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审批。而“没呈报就不会核批”是现行行政职权的惯例,所以谢某就拿不到她被提前5年强令退休应补发的工资。这是谢某无奈地要同时打民事官司的主要原因。
看来,进一步强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以求在最短时间内化解诉争,方便当事人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而密切党群、政群“官”民关系,促进社会大局稳定仍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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