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是人们通过互联网传播个人或群体对各种事件、现象、人物的认知、评价,受世界观、价值取向、文化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难免带有诸多的个人主观判断和倾向。提高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理能力,是当前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检察机关要通过采取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备的预警系统、实行检务公开等举措,提高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能力。
一、准确把握网络舆情的特性 互联网被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三大传媒之后的“第四大媒体”。依托互联网的网络媒体集三大传统媒体的诸多优势为一体,是跨媒体的数字化媒体。通过网络传播的各类舆情除具有三大传统媒体传播的共性特点之外,还具有其鲜明的特性,主要表现在: (一)传播主体庞大且处于平等的地位。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崛起和电脑、手机的大规模普及,网络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必需内容。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电脑网民总数已突破4亿人,已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另外还有手机网民近3亿。传统的大众传播方式是一种以传播者为中心的单向的传播。在传播过程中,特定的社会集团或媒介组织是传播的主体。信息要经过层层把关,筛选、过滤和加工,最终要符合传输者的标准。而受传者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无法直接获得原始的信息源,只能在传播者提供的信息范围内进行有限的选择。网络传播的出现,极大地动摇了传播者在大众传播中的地位。虽然网络可以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所利用,但网络却不属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换句话说,网络属于整个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能参与而不能轻易控制。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传播者和受传者处于平等的地位。 (二)传播速度快且技术要求低。传统媒体不断改进采写、编稿、审稿、印刷程序,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但传统媒体作为专业的传播机构,必须由专业人士来完成工作流程,要做到随时随地对新闻事件进行实时报道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就影响了信息的传播的速度。而网络则不同,对传播者的技术要求非常低,只要有计算机或手机,就可以通过网络在第一时间将所发生的事传播到全国乃至全世界。 今年3月15日,央视曝光了河南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连续多年收购由“瘦肉精”养殖的所谓“加精”猪,尿检等检测程序形同虚设。随后猪肉精相关的文章出现在各大网站上,各地政府宣布展开瘦肉精排查活动。仅在短短的几天内,在百度新闻搜索“瘦肉精”,搜索到的新闻数量有11万。新浪微博搜索“瘦肉精”,搜索到的结果有19万,百度搜索论坛上瘦肉精相关的内容,搜索到的结果有234万。由此不难看出网络传播的速度之快。 (三)影响力极大且不易控制。网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嘴巴是自由的。在网络的推动下,舆情的力量是惊人的。很多官员因网络曝光而被问责和受处分。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就是因为抽“天价烟”在网上曝光而被查处。在网民搜索出周久耕在一次会议讲话时抽的是1500元1条的天价烟以及戴名表、开名车,与职务收入不符,而被有关部门关注。结果,查出周久耕有严重经济问题,“天价烟”局长在网民的监督下锒铛入狱。许多事件在网民的质疑声中真相大白,网民就是公民,网络空间就是社会空间。显然,在这些案例中,原本处于强势地位的官员纷纷变为舆论上的弱势。这种被动的局面不仅源于他们中的一些人言行不当,而且也来自于不少人缺乏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正确认知。部分领导干部不善于在网络上与广大网友沟通交流,面对网友不敢说话、不会说话、不善说话。
二、充分认识涉检网络舆情产生的原因 (一)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不断凸显。有的机关及官员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各类媒体经常会曝光一些有损我们国家机关、部门、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形象的事件,使民众对公权力产生不信任。如最近的中石化“天价茅台酒”事件,不得不使网民与今年汽油柴油连续涨价联系到一起。民众的不信任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后果就是,只要在相关事件中涉及到公权力和个人之间的冲突,他们就会对权力公正性产生怀疑,继而对被卷入舆论中的公权力机关或相关人员进行抨击。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广大民众对检察机关寄予厚望,这更容易容易引起公众关注。 (二)检察机关对涉检网络舆情认识不足。少数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涉检网络舆情认识不足,特别是对涉及本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形象的舆情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面对网络舆情危机,不去积极面对,而采取搪塞、回避态度,更有甚者利用手中的公权力采取打击、压制。跨省追捕、非法拘捕发帖者的闹剧在网上时常被曝光,使公权力的行使者站到了民意的对立面,使事件在处理上陷于被动。正是因为思想麻痹、行动迟缓,以至出现了“贵州瓮安事件”、“张家口蔚县瞒报事件”之类的事件发生。 (三)执法观念陈旧,执法办案不规范。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约束力逐渐增强,职务犯罪人员素质越来越高,其手段多样、行为隐蔽、关系复杂,使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阻力越来越大。个别检察干警执法观念陈旧,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高度依赖口供,不重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造成一些失误和瑕疵,被个别人在网上快速放大和炒作,进而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努力提高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能力 如果应对不及时或者措施不力,涉检网络舆情容易对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应本着认同、宽容、积极回应的态度面对涉检网络舆情,不断学习,创新管理,提高应对处理能力。 (一)规范执法行为。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行使检察权。在执法办案时要树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做到不徇私情、不偏不倚。要注重查办群众反应强烈“涉农”案件,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要切实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提高和树立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塑造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廉洁形象。 (二)建立完备的预警系统。发现涉及检察院特别是当地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出现后,应及时汇总、分析、报告。检察机关的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到位,制定针对性强的应对预案和对策,在做好充分准备之后第一时间进行回应,抢占话语主动权,避免手忙脚乱的现象出现。要把问题估计得严重一些,认真调查、研判网络舆情,牢记谎报、瞒报、回避是不可触摸的高压线,对舆情进行客观公正的引导,避免网民进行负面炒作。 (三)实行检务公开。涉检网络舆情的产生,是因为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行为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回避、搪塞只能引起更多的猜测。检察机关要主动应对和处置网络舆情,开展检务公开,把握涉检网络舆情导向,及时、客观、透明地依法公开涉检舆情针对的热点内容,还事实真相,使一些涉检网络流言不攻自破。具体工作中,要把握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载体,主动与当地主流媒体取得联系,借助主流媒体公开涉检舆情的处置情况。要充分运用多种载体,妥善处置网络舆情。 (作者单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