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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行政执法的协调机制 加强与行政执法的协调机制
◎ 薛曙光 韩朝晖
  近年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部文件和规定,对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对拓展案源渠道,增强协调配合,提升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效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信息不畅的问题。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有无降格处理,有无该移送而未移送,事前不了解情况,事后也无法监督。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的同时,应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也大多流于形式。
  二是配合脱节的问题。因对犯罪追诉标准把握不准,刑事证据的要求不明,罪与非罪难以区分,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移送刑事案件上患得患失,缺乏主动性。为了掩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对司法机关查阅、调取有关材料的请求敷衍、搪塞;对相关涉案物品的鉴定、检测的请求也推诿、拖延,缺乏协作精神。受处置手段的局限,对涉案场所的突击检查、对相关物品的强制封存、扣押,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往往得不到司法人员的及时有效配合而受阻、搁浅,难以形成强大合力。
  三是利益驱动的问题。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欠缺,往往从行政法规视角审视违法案件造成的后果,对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关注不够。有的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团体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人为降低标准,罚款了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有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与违法人员勾结,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给发现与查处渎职犯罪增加了新的难度。
   四是监督乏力的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领域宽、专业性强,因衔接不畅、信息不灵,监督工作滞后,不能及时识别、发掘涉案犯罪线索。检察监督手段缺失,对严重不负责任、灭失重要证据、降格处理、罚款了事等行政违法问题,因监督缺乏刚性,而难以有效纠正,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
  面对上述问题,必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密切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完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工作规范,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不断拓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和空间,增强监督效果。
  一、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对接,增强监督的全面性。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适时交换相关信息。深入调查分析行政违法的特点及趋势,对渎职犯罪多发的重点行业、关键部位及时提出预警,共同做好预防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依托政务网,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检察信息网与行政执法信息网的链接,及时跟踪了解行政执法工作动态,综合研判相关涉案信息,把握行业特点,主动发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二、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促进监督的同步性。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分析研究执法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相关问题。根据渎职犯罪侦查工作需要,邀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协查、调阅相关证据材料,并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协调做好涉案物品鉴定及检测工作。及时介入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重大侵权事件的行政调查工作,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督导调查取证,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三、健全联合研讨机制,实现与行政执法的优势互补,增强监督的同一性。加强学习交流,实现优势互补,是增强监督效果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证据要求把握不准,缺乏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识别能力。而检察人员对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流程不熟悉,对大量的行政法规学习研究不够,给查办新型渎职犯罪带来了困惑。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学习与交流,通过专题辅导、跟踪督导、疑难案件研讨等形式,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增强执法的同一性。加强协调配合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对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移送案件证据要求、涉案物品鉴定、土地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的检测评估等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结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就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问题,积极主动发掘案件线索,依法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大案要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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