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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人间蒸发 凸显婚姻登记制度缺陷
◎ 郭敬波 郑秋妍
    丈夫原来是“查无此人”
  事情还得回溯到1996年,家住宁波市的刘某认识了来宁波打工的江西省吉水县小伙子李某,两人经过半年的恋爱之后,于当年8月选择了一个良辰吉日到当地的镇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人员审查两人的登记资料时,发现李某没有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就不给他俩登记。这下两人急了,证明好补,良辰难寻,今天可是双方都看好的日子,不能办理登记怎么办?两人在婚姻登记处磨了半天的嘴皮子,还真的打动了有成人之美之心的登记人员。登记人员答应给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书不能拿走,要等李某的婚姻状况证明补来后再拿走。好事多磨,两人终于如愿以偿地在当天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天之后,李某补来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某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换走了两人的结婚证书。婚后两人也曾经卿卿我我地过了一段恩爱的日子,可后来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对一些生活小节互相看不惯,夫妻感情逐渐降温。两人最终没有跨过“七年之痒”这道坎儿,2003年丈夫李某离家出走了。
  刘某原本还以为丈夫李某只是暂时出去静静心,没想到丈夫就这样一去不返,两年竟然音讯全无。是继续过还是离婚总得给个说法吧,刘某坐不住了,打算出去找李某。可到哪儿找呢,刘某想到了李某的老家。当年结婚时李某告诉她老家没有别的亲人,就没有回去省亲,婚后两人也一直住在宁波,丈夫的老家刘某还真没去过。不过,有地址就能找到,几经辗转,刘某终于来到了丈夫的“老家”——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某村。
  可进村一问刘某傻眼了,村里人告诉她根本没有听说过李某这个人。刘某又来到当地的派出所查询,被民警告知:“查无此人”。
         想离婚却遭遇“法律围城”
  丈夫找不到,说不定人家已经用真实身份和别人另组家庭了呢?可自己的婚姻总得有个了结呀!刘某又来到婚姻登记处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她,按照规定要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同时到场,当面签署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刘某连自己的丈夫都找不到,看来这协议离婚是无望了,于是刘某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起诉状的“被告”怎么写呢,刘某对丈夫的真实身份一无所知,只能还写上了丈夫的假名。法院经过开庭审查后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刘某诉状上的被告经当地公安机关和村委会证明,并无此人,被告身份不明确,案件无法审理,于是法院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宣判后,为了防止刘某再走“拐弯路”,法官顺便告诉刘某,你这种情况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也行不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不包括隐瞒身份而取得结婚证的欺诈情形。
  起诉离婚这条路也行不通,自己总不能和这个“虚拟”的丈夫过一辈子吧。刘某想,既然当初的登记证明材料是假的,那么婚姻登记就是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于是刘某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交涉。
  对刘某认为婚姻登记错误的说法,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审查只是形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登记人员主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进行审查,并不负责审查材料是真的还是假的,登记处也没有技术条件进行鉴别。再说了,你自己谈恋爱那么长时间都没能弄清丈夫的身份,婚姻登记机关几分钟的办理时间,怎么能看出你这个丈夫是“假”的呢?所以,婚姻登记处认为责任主要还在刘某自己。
  钱钟书老先生把婚姻比作“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可俗话说“只有结不了的亲,没有离不了的婚”,要出来,总还是能找到“城门”的。可听了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这么一说,让刘某觉得,自己真的是陷入了一个没有门的“法律围城”。
     婚姻登记缘何“知错难改”
  左右为难的刘某央求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说,先不论责任在谁,目前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就是当初自己的丈夫李某确实是拿着假身份证明和自己登记的,公安机关的证明和法院的判决都可以证实这一点。所以,不论形式上怎么样,这个婚姻登记实质上确实是错的,婚姻登记处能不能先撤销这个错误的登记再说其他?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不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仅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为了解释得更清楚一些,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还拿出了一个2002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黄XX与叶XX结婚登记的答复》,上面明确写着: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材料进行结婚登记后,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登记机关不予支持。
  刘某看后真是哭笑不得,原来这种情况并不是“前无古人”。刘某搞不懂法律为什么会这样规定,但她坚持认为,有错就应改,婚姻登记机关“知错不改”是不对的,于是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被称为“民告官”,刘某还是第一次接触。该告谁呢?一位懂法律的人告诉刘某一个简单的办法:看章是谁的,就告谁。刘某看自己结婚证上明确盖着大红的“宁波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于是,就将宁波市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但这次刘某又错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她,根据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以,行政法规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职权,上面这个“宁波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是印刷的时候套印的,根据《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结婚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宁波市民政局作为单列市的民政局,可在“发证机关”一栏上套印该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专用章,所以,这个章只是证明结婚证是真的而不是伪造的,宁波市民政局并不是真正的登记机关。结婚证书上面不是还有一个“宁波市鄞州区某镇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吗,镇政府才是真正的登记机关。
    法院行政判决“撤销登记”
  听法官这么一说,刘某仔细看了看自己的结婚证书,上面还真的另有一个宁波市鄞州区某镇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是没有颜色的钢印,不太显眼。镇政府所在地属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将镇政府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虽然刘某的丈夫李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是假的,但是确有其人,为保证其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其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由于其身份证明是假的,其人又下落不明,如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呢?有合议庭成员认为就以其假的名字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也有合议庭成员认为,李某的名字是假的,即便公告了,仍然无法真正送达。合议庭经过讨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李某的身份不明确,可以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如期开了庭,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本案被告忽略了要求李某提交居民身份证,从而让李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取得了结婚登记。同时,被告在李某未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下,先给予李某办理了婚姻登记,而后再补交婚姻状况证明。因被告作出的婚姻登记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告请求撤销与李某的结婚登记理由成立。据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向李某与刘某作出的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虽然案子打赢了,刘某的脸上却没有半点笑意,站在“围城”门口,迎接她的将是期盼已久的自由,但是,十年夫妻竟然不知道丈夫的真实身份,如此的经历确实让她不堪回首。
  案后,我们就本案所反映出来问题,采访了鄞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曹明艳庭长。曹庭长说:本案确实有许多值得我们反思之处: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对已存事实的认可和证明,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但是,现在的婚姻登记,在办理时要求不严,造成本案李某持假身份证明办理了登记;登记本身公示效果差,婚姻状况如何仍然要通过当地村委会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他人根本无法查到别人的婚姻状况,这样很容易造成骗婚现象;错误登记撤销难,新《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降低了离婚成本,但本案一个错误登记,不但民政部门不能自纠错误,当事人又不能起诉离婚,通过行政诉讼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律救济渠道不通畅,给当事人造成了诉累。因此,婚姻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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