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在轻刑化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据《人民检察》杂志一篇文章的调查统计,山东省某市辖区检察院自2000年到2005年上半年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被告人共143人,而其中适用缓刑的有79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23人,两者相加共计102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71%。因此,深入分析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表现与原因,寻求解决良策,已成为相当紧迫的课题。
渎职侵权轻刑化的表现 1、渎职侵权犯罪判决率低,撤案率高。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障碍,导致渎职侵权犯罪判决率一直较低,撤案率高。2、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比例较高。近年来,法院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3、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有的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对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均予以减轻处罚,甚至连减两个量刑档次后,使用缓刑。
渎职侵权轻刑化的原因 1、相当多渎职侵权案被容忍谅解。由于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或领导干部,人们已经习惯了贪污贿赂是一种犯罪,认为贪污贿赂才是犯罪,工作失职不算什么,没有把钱放进自己腰包,进行教育和纪律处分就可以了。 2、我国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对于渎职罪构成表述普遍具有高度概括性,但也带来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虽然高检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情形作出规定,但仍给实践中对渎职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留下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而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从严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刑事政策之间的协调。 3、法院判决上处罚轻、量刑轻。现行法律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规定过宽,而法院判决适用轻刑的理由,无非是被告确有悔罪表现、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某些法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没有深刻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而片面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没有对公民构成人身威胁和伤害,社会危害性小,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导致对渎职侵权犯罪分子从轻处理。 4、地方保护主义。量刑过轻的原因,与“地方保护主义”脱不了干系。有的地方领导常常以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为“幌子”,不支持、不配合检察机关工作,甚至法外讲情,为渎职犯罪嫌疑人开脱。还有的地方领导善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渎职侵权案件本该移送司法机关,却没有移送,有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却免于问责。 5、外来干扰大。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许多人案发前担任着重要职务,他们大多背景深厚、关系复杂,容易引起周围领导和同事的同情。犯罪主体和各种干扰力量会利用可观的人脉资源和其他资源,通过各种渠道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从而造成大量免予刑事处罚的存在。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对策 对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增强地方检察机关、法院的独立性,使检察机关、法院在人、财、物上脱离地方,摆脱检察机关、法院是政府拐杖的尴尬地位。 2、完善立法、司法解释。 ⑴修改刑法,适当提高法定刑, 在刑罚强度上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力度,将绝大多数渎职侵权犯罪法定刑上提一格,运用法律手段控制风险发生,充分发挥刑法保障社会安全功能。⑵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量刑标准。为统一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认识,两高应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首先要明确对“情节严重”、“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等模糊性用语的法定情形。对于渎职侵权的“情节严重”应采取列举式规定,凡是符合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就必须排除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还要运用列举方式明确“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形。还应具体规定与犯罪情节相对应的量刑标准,合理设置量刑幅度。⑶增设相关缓刑义务的规定。在现行缓刑制度中,缓刑犯基本上没有遭受任何实质性制裁,因而适用这一制度不仅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冲突,也是受普通百姓广泛抵触。我国可以增设缓刑义务的规定,对于缓刑义务的设置,可借鉴目前法治发达国家如英、美、法等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采取弥补损失、交纳公益金、从事社区服务等形式。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教育,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扩大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的认知度,在全社会形成惩治渎职犯罪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遏止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 4、加强业务学习,强化证据意识。树立以证据为本,靠证据定案的观念,要求在初查、立案、预审三个关口严把证据关,全面依法收集证据,把每件案件办成铁案。案件侦结前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预审,同时商请公诉部门的同志对案件事先进行审查,对发现证据不足,事实还不清楚的地方及时补查,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 5、通过立法制约缓刑的适用,严厉惩罚渎职侵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完善立法的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的原则和具体标准加以规范,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和准确适用刑罚提供明确依据。 目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只有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惩治的力度,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