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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1期
突发命案谁之责
◎ 周 盛
一名交通肇事案相关人在多名警察进行盘问过程中,突然遭到另一名男子刺杀身亡。血案,竟发生在警察眼皮底下,这般骇人的事恐怕没几个人会相信,但在广西凌云县,就发生了这样的事。致他人死亡,凶手自然是要受到法律制裁;可当时在办案的警察要不要为血案承担责任?
“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安全应当负有责任。”死者的家人认为,然而,他们打了一连串官司,仍是败诉。2009年4月下旬,不服的死者家属向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
●一场蹊跷的车祸
2007年9月14日晚上,凌云县城凌云县医药公司前的路面上发生了一起车祸,一名70多岁的老人杨某被撞倒。
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正强率1名交警1名协警员迅速赶到现场,此时现场已不见了被撞者,也不见有车停着。有行人对交警说,被撞的老人已被送到医院了,撞人的是一辆搭客三轮车,并提供了车牌号。
交警立即查询此车资料,得知车主是罗某。很快罗某被找到,但罗某说车已经卖给别人了,还未办转户手续。“买你车的人是谁?”“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只知道他住在县人大院子里。”
3名交警叫罗某带他们去找人。到了县人大大院宿舍区不久,一辆三轮车开了进来,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罗某说车就是卖给这两人的。交警便上前盘问,但两人却说不是他们撞的人。
车上的女子王某说,“晚上约8点钟,我丈夫吴某和朋友在表弟家吃饭后,驾自家三轮车送朋友回他的宿舍。当车行至医药公司前时,前面一辆面包车碰倒一个人,但车没停,直接跑了。吴某想绕过这个人,就往路边走,却不小心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货车,把车前杆都撞弯了,玻璃也撞碎了。这时,有个人走过来,看了看我们的三轮车车牌,就要打电话报警。吴某慌了,急忙开车把朋友送回了宿舍”。
由于吴某不承认撞了人,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不一会儿,交警大队大队长带着几名交警也赶来了。在与交警争执中,吴某突然就倒下了,交警发现他腹部被人捅了一刀,立即将他送去医院。但抢救无效,当晚10点多,吴某死亡。
同时另有交警在事故现场勘查,去医院看望伤者,并调查了相关人员。一搭客三轮车司机欧阳某某向交警证明,他看到一开三轮车的人撞倒一老人后没停车,并说出了车牌号。
当晚10时半交警找到了吴某的三轮车,于9月21日提交检验,当天检验报告便出来了。结论为:停车位置遗留有玻璃碎片,经比对与肇事现场遗留的玻璃片外观一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左边框变形,离地高度1.15米,在变形处上缘(1.47米)提取毛发一份,与伤者右前眉处受伤部位高度一致。
12月5日,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因酒后驾驶、措施不当,碰撞行人后驾车逃逸,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记者了解到,交警对从三轮上提取的毛发未作DNA鉴定。受伤老人称,他当晚散步时被车撞倒后不省人事,并不知道是谁撞的。
此案判决后,有人对吴某的家属说,他们看到杨某是被一辆面包车撞的。一个叫谢某的男子说,当晚8时许,他就在医药公司旁的太平桥摆三轮车拉客,看见一辆面包车在医药公司路段撞倒一个人走了,然后是吴某开三轮车过来到撞人的地方,前面主道还有一辆小货车在下货,吴某的车是从货车旁过去的。另一个叫陈某的说,当晚约8点钟左右,他正好拉客到医药公司买药,突然听见有人撞车,当他看过去时,一辆面包车已往车站方向行驶,但吴某的三轮车才开到。
●一起突发的血案
将吴某捅死的是车祸受伤者的儿子小杨。血案是怎么发生的?小杨为什么会在现场?
吴某倒地后,交警立即发现小杨是凶手,将他控制住。在审讯中,他说,当晚他正在街上,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说他父亲出了车祸,已送医院了。小杨赶到医院时,父亲正在门诊室等待医生检查,只见父亲满脸是血,后脑起了个包,他扶着父亲去做CT,之后医生告诉他伤势很严重。这时有个开搭客三轮车的来到了医院,告诉小杨,撞他父亲的是个开三轮车的,撞人后就跑了,并告诉了这辆三轮车牌号。小杨很气愤,叫开摩托车的朋友搭他上街找这辆三轮车。在街上,他遇见了一个开搭客三轮车的熟人,得知肇事者住在县人大院子里,于是回家拿了把弹簧刀,直奔而来了。“我并不是想伤害他,只想吓他。”
进了县人大院子,就见一个男子正跟交警争吵,说话很大声,他想肇事者八成就是这人了,觉得这人态度不老实,越发气愤。靠近吴某后,他伸左手去打吴,但被吴挡住了,接着他掏出刀捅了过去……
经医院检查,吴某是被他人持刀刺破腹部主动脉,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百色市公安局对吴某作了血醇含量检测,从吴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9mg/100ml。
2008年1月18日,百色市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小杨提起公诉。百色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因其父亲被吴某酒后驾驶三轮车撞伤倒地并驾车逃离现场,后持弹簧刀朝吴某腹部捅了一刀,造成吴某死亡。鉴于吴某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小杨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小杨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24万余元。
小杨不服,向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审理后,予以驳回。
●一串民告官的诉讼
好好的一个人,转眼间就失去了生命,而且是在多名警察的眼皮底下丧命的,吴某的家人伤心欲绝,他们怎么也想不通,认为警察应当负责,要向他们讨说法。
吴某的妻子王某告诉记者,吴某死亡后,当晚凌云县公安局和交警大队负责人找到他们商量处理后事。负责人给了3000元,要求先将吴某安葬了,再谈下一步的事。他们也没有去多想,将吴某运回他的老家下葬了。当他们回过头来,继续与凌云县交警大队交涉时,交警说当晚执法过程中没有过错,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不能赔偿。
2007年10月,王某等人向交警大队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认为交警大队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没有保护吴某的人身安全,致使其遭受不法侵害而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交警大队答复中说,其在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员赶往现场调查,是遵循办案程序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存在越权或违法办案程序的情形;当时办案人员没有确认吴某就是交通肇事嫌疑人,因而无权限制吴某的自由,更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小杨突然出现在光线较暗的现场,既未表明自己的身份,又未与吴某发生任何言行争执的情况下,突然向吴捅了一刀,在场办案人员发现有人与吴某有短暂身体接触,立即扭住此人交110处理,发现吴某受伤,立即送他去医院救治,因而不存在疏于防范的过失。
王某等人不服,向凌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百色市中院指定由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审理。
原告在诉状中说,2007年9月14日,吴某被怀疑是一起交通事故的逃逸司机,被告的6名民警来到被害人家对其进行讯问,办案民警没有按规定执行办案制度,造成不该有的讯问现场环境,出现混乱,疏于防范,未尽到职责义务,对危险态势未能有效制止,是造成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51万余元。
作为被告的凌云县公安局和交警大队辩称,民警对吴某没有进行讯问,因为交通事故案未查清肇事车和驾车人,事故的损害后果也未查清,事故的责任尚无法认定,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讯问”的前提。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突然来到现场,在没有发生任何争吵的情况下,突然向吴某的腹部捅一刀致吴死亡,且没有证据证明在现场的民警事先知道小杨就是交通肇事受害者的儿子,此事对现场的民警来说纯属意外事件。由此,两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的调查过程中,不具有违法行为,亦不存在不作为的事实。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告不服,向百色市中级法院上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虽然凶手受到了惩罚,并判赔24万元,但实际上凶手是不会赔这笔钱的。现在法院判公安局、交警大队不赔偿,让我们陷入了困境。”王某对法院的判决很失望和伤心。
王某等人再次向凌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交警在调查吴某是否是交通事故肇事车主时,未依法将吴带离到安全场所进行质问,导致吴某被他人伤害死亡,给吴某的生命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凌云县公安局和交警大队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赔偿。要求赔偿30万余元。
王某仍想不通警察为什么没责任,“且不说交警有没有行政不作为,有没有疏于过失,他们在吴某酒醉的情况下办案,也是违法的。”她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如果警察先让他进屋,让他酒醒了再说,是不会出人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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