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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化法制建设 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 加快河北省文化立法的几点思考
◎ 单同欣

河北是历史文化、革命文化、民俗文化、现代文化资源丰富的文化大省。全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居全国第四位,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居全国第三位。改革开放以来,河北文化事业取得新的进展,文化艺术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多台剧目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文华奖”,文化部群星奖、金奖数量连续七年居全国前三名,并在全国首创“彩色周末”和“小康文化工程”。但是与我省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相对应的法规保障建设却相对滞后,为适应我省文化事业发展的需求,逐步建立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时代课题。

一、文化立法在文化建设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省正处在文化发展的快速高涨时期,但是,我省的文化立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文化法规远不能满足我省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法制建设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我认为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我省“十二五”时期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文化立法是将党中央在新时期关于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保证文化事业发展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的十七大作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全面部署,我省“十二五”规划纲要作出了“由资源大省建设为文化强省”的宏伟目标。为有效地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文化建设目标和我省文化建设蓝图,就需要根据文化发展的规律,科学地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引导、调节、调整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关系的功能作用,将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落实到文化事业的各个领域,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的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既会引起现有文化法规的变动,也会衍生新的法规需求。我省在改革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有力地促进了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我们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的形式,把那些在体制改革中,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予以肯定,以保证和促进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艺术生产力。
  三是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需要。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有其内在规律的特殊性,它们在给人们提供精神文化满足的同时,又通过其内含的文化观念、价值判断和思想倾向来潜移默化地影响、引导人们的生活习惯、文化心态、知识结构,乃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因此,对有关文化产品和活动必须指导和把握他的价值取向、舆论导向和前进方向,党委、政府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重要的是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各种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的形式与内容、基本政治方向与不良精神危害等方面的判断和衡量的标准、界限、范围等具体化、固定化、法制化。

  二、我省文化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北作为有着深厚文化底蕴,资源丰富的文化大省,文化立法工作与文化事业发展状况极不相称。其主要表现为:
  1、文化立法进度滞后,立法数量明显不足。文化事业发展与文化法制建设不相适应,是我们长期存在的问题,差距非常明显。从我省教科文卫领域立法总体情况看,教科文卫方面地方性法规共计32件,涉及科技、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法规28件,关于体育、新闻、档案、文化各1件。我省现行文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只有1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办法》,是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涵盖面极为有限。由于多年来重经济轻文化的原因,我省文化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尚未形成整体的长远规划,不仅缺乏引领文化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文化领域大部分尚处于立法空白区。而且在文化建设的许多重要领域,如社会文化活动、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诸方面;群众文化生活关注的热点领域,如广播电视、印刷出版、文化演出;对社会发展中的新兴领域,如文化产品网上交易、网络文化传播、网络视听点播等,到今还没有列入立法研究框架,依然停留在无法可依的空缺状态。
  2、现行体制存在缺限,管理效力层次低。我省文化立法盲点较多,法规的创制大大落后于文化社会活动和文化社会关系的实际,落后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要求。造成这种状况与现行的管理体制有一定关系。我省现行的是分部门、分级管理的文化体制,由于部门的分割状态,在权利、义务分配上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的争议,使得法规条例的起草制定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多方协调久拖不决。例如我省在音像管理条例制订过程中,条例草案自1996年始在广电、出版、文化等部门之间协调了八年,争论了八年最终以管理权限重新划分而搁置。就目前状况讲,我省对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大量还是依据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模式,管理规范尚停留在政策文件层面上,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管理层级较低,缺乏权威性。本应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重大事项,现在还主要依靠行政规章来调整,没有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3、文化立法与法制建设体系不相适应。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作为地方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文化领域法规建设,我省还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统领文化法制化建设的引擎法规,而且在调整社会文化关系、发展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等重要领域,都处于空白地带。因此,加快文化地方性法规建设的步伐,改善文化立法相对滞后的现实,对健全完善法规体系,可以说是刻不容缓。

三、加快我省文化立法的几点建议

  为加快我省文化立法步伐,健全文化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法制支撑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谈几点建议:
  文化立法要反映文化事业发展规律,加大投入机制,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突出重点,具有地方特色。紧紧围绕繁荣文化事业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紧紧抓住文化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加强对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的研究,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形成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文化法规体系。立法中要把文化建设资金投入作为重点,把政府扶持投入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文化建设、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维护群众文化权益,发挥政府职能促进文化发展。立法中要坚持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快出台那些贴近实际文化工作需要、贴近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法规。抓紧拟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条例草案,通过立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文化发展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立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保护社会各阶层的文化权益,使最大多数人享受文化创造的权利和文化消费、参与的权利,营造出和谐的社会氛围。要突出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文化事业的职责,通过立法使政府职能实现两个转变:将立足点从保护部门利益转变到保障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上来,将工作的重点从行使行政管理转变到促进文化发展和艺术繁荣上来,行政权力的运用有利于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要特别注意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城乡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地推动文化立法的进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走本省法制建设之路,既要看到文化立法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更要看到文化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根据文化事业发展趋势、发展需要,区分立法难易和敏感程度,分阶段逐步推进,争取在3~5年内有较大突破。在我省应该重点推进在公益性文化事业、经营性文化产业、全民健身活动、红色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对那些条例草案经过调研论证,立法条件已成熟,国内也有先例可借鉴的法律法规,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图书馆条例、博物馆条例、农村文化站条例等,可以列入立法计划优先制定;社会普遍关注的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如广播电视条例、互联网文化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社团条例、文化企业条例可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适时出台;对那些迫切需要而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如文化事业发展条例、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可以先以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形式把法规原则确定下来,为下一步制定条例奠定基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法制体系建设研究,加强同政府部门和院校、学术研究机构、文艺团体的协作,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有条不紊地把立法工作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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