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1年第21期
你们没有不让孩子上学的权力
◎ 方 圆
  山东省鄄城县彭楼镇有群众反映说,自己在彭楼镇何庄完小上学的儿子突然被校长赶出了学校,而同时被赶出去的还有100多名学生。学校告诉孩子们,被从课堂上赶出去,是因为他们的家长没有缴纳建设学校的集资款。据学生反映,何庄完小校长和几个村干部发给每个学生一份通知,让他们拿着通知回家找父母要85元钱,并声称不给钱就不让上学。
  几十块钱的集资款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也许算不了什么,然而这绝不仅仅是几十块钱的问题。兴办新校舍理应是政府的责任,可偏偏要让学生家长凑钱建学校,这种向家长强制收费的行为既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交钱的家长也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因为学生家长不交集资款就不让学生上学,更是肆意践踏义务教育法,是公然违抗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中小学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集资款、赞助费的现象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学生在转学、择校的时候都会遇到,家长们也大都会乖乖地把钱送上,否则你就进不了那所学校。但需要指出的是,家长交这个钱实出于无奈,绝不意味着学校这样做就是合法的。
  200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就明文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而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所以,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三个基本性质。按照法律规定,每一名适龄孩子都有接受义务教育这一免费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孩子的这项权利。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新修定的义务教育法实施这么多年了,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实行高中免费教育了,但在某些地方还存在乱收费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明目张胆地想要剥夺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尤其是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农村中小学,也应该站在保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的立场上,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实施好义务教育,维护好每一个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为了祖国的未来,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法律的尊严,请把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还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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