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决定,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这次换届选举将依法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近15万名,涉及县级政权172个、乡级政权1960个,这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次重大社会实践。它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关系到国家权力由谁掌握的大问题。必须牢把政治方向,严格工作程序,把握重点环节,注意法定要求,才能确保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 一、坚持基本原则,牢把政治方向 (一)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搞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根本保证。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和优势。换届选举工作的全部过程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善于运用法律实现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要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换届选举工作的各个方面,落实到政治思想、组织人事、换届程序、选举经费、宣传舆论等各项保障措施上,从而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换届选举工作中去,使党委意图变为人民的意志,贯彻到换届选举的各个程序、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中去,达到引导广大选民运用正确的民主观,积极参加选举活动的目的。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二)严格依法依民主程序办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选举工作,确保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依法顺利进行的关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过程,就是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科学完备的选举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前提,而程序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是公正的天平,程序是民主的保证。规范设计并认真坚持科学的民主程序,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保证。只有在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才能保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圆满成功。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人大工作讲程序,程序也是法。”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程序就是选举的生命,它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行使,关系到选举目标的如期实现。因此,搞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民主程序办事。 (三)依法制裁和处理破坏选举行为。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几种行为作了列举,并规定了当选无效、行政处分以及治安惩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措施,各级应认真贯彻执行。一旦发现,一定要严厉惩处,依法制裁。要认真贯彻执行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要严格区分不同情况,不要混淆选举工作中的失误、思想认识问题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使极少数干扰和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和事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要注意防止和及时纠正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尤其是要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乘我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之机进行渗透和破坏,一但发现,及时报告,为换届选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保障。 (四)把宣传教育贯穿于选举的全过程。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大规模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明确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权利和义务,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任务与要求,明确有关选举的各项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从而踊跃参加选举活动,积极地履行义务,正确地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使换届选举真正成为广大选民有序参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各级人大常委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作为搞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列入重要议程,并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 (五)加强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省、市人大常委会要要拿出足够的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部门,要切实担当起参谋助手的职责,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职能部门的密切联系,与省直其他相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及时编发选举工作简报或情况报告,为省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人大常委会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组织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尽快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制定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理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坚决与干扰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提供和谐有序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严格工作程序,把握重点环节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涉及面广,政治性、法律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主要环节的工作。 (一)把握好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环节。各地在分配代表名额时,要认真把握好两点:一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额。二是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代表名额的分配工作,充分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二)把握好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环节。选区是实施选举的基本单位,选区划分是选民登记和分配代表名额的基础。一般来说,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为宜,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选区划分要考虑候选人与选区的联系,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及代表当选后开展活动;县级代表选区与乡级代表选区要相匹配,一个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可以套若干个乡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各县乡要按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搞好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只要在前次的选举中已经登记的选民,在以后的选举中只在选民名单上进行“三加三减”即可。要实行“两个主动并举”的登记方式,发动选民主动上站登记。选民登记结束要依法公布选民名单,接受选民监督。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千方百计保证流动人口选民选举权利的行使。 (三)把握好提名和确定代表候选人环节。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是代表选举的关键环节,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既要发挥好政党、团体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作用,又要善于引导和协调好选民的联合提名推荐;既要确保党委人事安排大局的实现,又要把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建立在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之上,保证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的合法性。要严格坚持候选人地位平等的原则,代表候选人一旦确定,无论是哪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其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以强迫手段随意增减代表候选人。要加大宣传引导,切实组织好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为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依法正确地行使选举权利创造条件。 (四)把握好投票选举环节。投票是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整个选举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是选民民主权利的最终体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一定要切实负起法定责任,保证投票选举依法顺利进行。要坚持以设立投票站投票选举为主的方式,要积极创造条件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流动票箱只能针对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选民而设置的辅助投票形式,要严格规范流动票箱的使用,切实纠正流动票箱使用过多过滥的问题。同时,要制定严密的工作流程和纪律,要依法设置秘密写票处,切实保证选民的写票权利不被受到任何干扰破坏。三、注意法定要求, 确保选举质量 (一)注意选举“两个过半”的法定性。“两个过半”为选举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第一个“过半”,是指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第二个“过半”,是指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即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双过半”。必须达到“两个过半数”,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法定要求。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缺少任何一个“过半”,都是不成立的,必须认真坚持,否则,就将造成违法。 (二)注意代表的广泛性。人大代表的广泛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必然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需要有能够反映各种群体利益和意志的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要保证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在人大代表中占有适当数量;县乡人大代表尽量不要交叉,代表中领导干部的人数不宜过多;要保证妇女代表占有适当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适当比例,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注意代表候选人的条件性。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没有规定代表的条件。为了使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积极执行代表职务,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掌握和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和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反映人民的利益和需求,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作者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