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技术都无法避免双重性,信息技术也是如此,当如今网络信息无处不在的时候,它为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提供了极大方便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人员所利用,把传销搭上网络便是典型的一例,可以说,网络传销借助传统传销与网络技术的双重优势,已经成为当前传销活动中影响最广、危害最大的行为,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网络传销的危害
传销是个泊来品。自上世纪80年代,非法传销就潜入我国,虽然政府多次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但是这颗毒瘤却迟迟没能根除。究其原因,除了这种“经济邪教”严密的组织控制和“高明”的精神忽悠,还和参与者“一夜暴富”的心理有着直接的关系。 “没有实际注册,没有实物产品,仅是通过网站发布诸如招各地经销商之类的信息,诱骗群众到北京培训,并在培训中向他们灌输‘拉人头就能暴富’的理念。网络传销团伙‘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只用半年时间,就发展了500余名传销人员,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一位民警说:“如今,传销活动已经逐步在网上蔓延,其活动之隐蔽,手段之高超,真是难以想象。” “只需交纳3.98万,我就能让你拥有3980万!”也许你会对此一笑了之,但“一夜暴富”的幻想者却认为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生财之道。“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在网络上大肆宣扬“暴富神话”。一时间,前来咨询、参观、培训的人们络绎不绝。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用极富有感染力的语言编造出“发展50个人可以返利百万”的假象,让前来“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培训的人一心发展下线,不惜血本认购高价商品、交纳高额费用。更有甚者,某些参与者为了实现自己的“钱程”,不择手段的让其他人(包括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加入传销队伍,破坏了正常的人际关系,人与人失去了彼此的亲情、友情、爱情及相互的信任。北京警方对这个涉嫌传销的犯罪团伙实施抓捕,将公司法人代表、股东、财务总监等1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开始在网上编造“快富、暴富”的谎言,收取费用,发展人员,组成层级网络,从事网络传销活动,致使大量网民受害者深陷泥潭。2010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新智培训网传销案”。该案中涉嫌网络传销犯罪的“新智网”自2002年至2007年,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10余万人,经营额达4.12亿元,受害人中有数以万计的大学生。该案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一起网络传销案。 据了解,“新智网”是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于1999年建立的一个网站,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包括电子书、视频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等。该网络的运行模式是,广泛招募网站会员,同时要求这些人员必须缴纳数额不等的金额作为入门费,唯有如此,才可登陆网站,学习网站上的内容。学员在交入门费成为该公司会员后,就有资格推荐其他人加入该网站成为新会员,从中抽取佣金,并且可以获得该公司的积分奖励。不难发现,“新智网”是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加盟会员、在线学习只是幌子,发展下线、吸纳入门费才是其存在的根本目的。除此之外,有些传销组织还以“电子商务”、“网络团购”、“网络广告”、“网络直销”、“网络加盟”、“网络咨询”和“网上基金投资”等其他名义,拉人头发展下线,非法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网络传销的涉案人数高达4000万,而传统传销的涉案人数为700万,网络传销的社会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已经超过传统传销。同时,传统传销涉案金额约为80亿元,而网络传销的涉案金额已达到60亿元,直逼传统传销,且大有赶超势头。2011年在全国影响很大的传销案件中,如广西、贵州、河南、海南、安徽、江苏、福建等地,都把传统传销搭上网络,发展规模之大、速度之快、人员之多、金额之高、管理之严,都是近年来十分罕见的。参与者几乎血本无归,并且多人命丧传销。
打击网络传销刻不容缓
前些年,我国在打击传销活动时,基本上采用行政处罚,违法成本偏低,使得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非法传销活动难以根治。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专门增设了一条“组织、领导传销罪”。可如今,为了规避犯罪,违法犯罪分子转战网络,在网络上与监管部门玩起了“捉迷藏”。对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打击网络传销。这里有两个抓手:一方面,要一如既往的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另一方面,及时跟进形势变化,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唯有如此,双管齐下,在与犯罪分子不断升级的动态对抗中占据优势地位,才能彻底铲除传销毒瘤。 相关专家指出,自本世纪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传销条例》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说,在规范对象上,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重心是网络使用者,不是网络经营者。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网络传销都与互联网的经营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规范互联网经营者,才能抓住牛鼻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执法管理上,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严重,当前我国互联网主管部门、市场主管部门、市场执法部门多头管理,容易造成对责任的相互推诿,于是给非法传销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裴广川教授提到,“虽然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并没有撤销,对非法传销的处罚有不同的规定,从而出现了法规打架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专家呼吁,工商部门在准确把握和用好用足现有执法依据的同时,应加强对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提出更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监管执法方面的立法建议,通过基层执法实践推动传销行为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完善。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专门打击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对象,厘清职能部门在打击网络传销中的定位与职责,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统一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惩治措施。 在抓法制建设的同时,还需抓严厉打击,两手都要硬。相关政府部门表示,打击网络传销对侦查技术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要增强电子证据提取效率。为此,要从强化技术保障入手,开发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建立完善网上巡查制度,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其次鉴于网络传销取证的特殊性,要尽快提高专门针对网络传销违法行为的“电子取证”调查技术,从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确保和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角度出发,建议尽快出台旨在规范电子证据调查收集方法的规章或文件。 同时,有专家指出,除了法制、技术的改进,部分网络经营商和广大网络用户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网络运营中,应该加强对广大网络经营商和网络用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投诉平台,切实增强反传销意识,形成全民抵制传销活动的氛围。为此,可以尝试成立互联网监管委员会,重点负责互联网信息的审查工作。凡是发现互联网络非法传销行为的,一律追究互联网站经营者的责任,甚至应当尽快出台‘休克疗法’,即消费者上当受骗,向互联网监管委员会投诉,如果互联网经营者不及时采取措施,互联网监管委员会可以立即关闭互联网站,并且禁止该互联网站在一定时期内再从事互联网经营服务活动。
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直销制是泊来品,是西欧国家创立的一种现代营销办法,它就跟现在正风行的网店有相似之处,因此,好多人误把直销也当作传销,为了便于人们鉴别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特介绍以下知识。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目前,传销活动已被我国法律全面禁止,但传销在表现形式上变化翻新,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条分缕析,理清传销和直销两者的界限: 1、是否依法设立。我国对直销企业采取许可证管理制度,设定直销企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和严格的审批程序。而传销活动是非法行为,属明令禁止行业。 2、是否缴纳入门费。正规的直销企业是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为依托,从事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以此作为自身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传销组织“以经营之名,行欺骗之实”,以质次价高的商品为幌子或根本无产品为媒介,引诱、拉拢、欺骗、胁迫下线缴纳高额的入门费加入传销组织,通过层层瓜分,牟取暴利。 3、有无店铺进行经营。目前,我国直销企业主要采用“店铺+推销员”的营销模式。以店铺为据点,开展商品展示、员工培训和管理、商品交易、售后保障等多位一体的管理职能。这样,既加强了直销员的归属感,规范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注重产品的质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传销组织无固定经营场所,并不关注产品本身,而是销售所谓的“投资机会”,到处流窜作案,在赚取高额会费或引发严重社会矛盾后,即销声匿迹。 4、产品性价是否合理,有无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提供的是正规厂家的产品,价格公正、合理,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退货保障,同时直销成员在从业过程中有系统的营销培训,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退出直销行业。而传销中使用的商品完全是一种道具,其出售价格背离实际价值,属质次价高的产品,不允许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且无完善的售后保障服务,其本质在于通过“洗脑”的方式榨取高额的入门费。 5、分配方式是否按劳取酬。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来源,直销企业按照直销人员销售产品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报酬,体现出按劳分配的原则。传销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即“人头”和下线传销人员所交纳的高额入门费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6、维系与发展是否依靠产品销售。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这是最根本的区别。(文责自负)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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