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2012年初,全省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任期届满。根据《党章》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全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如期开始,至2012年4月底结束。下面,我对村民自治及村委会换届工作有关问题谈些粗浅认识,以供参考。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定抓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
(一)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的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建立起了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的经营体制,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基层管理体制,则成为了时代发展和亿万农民的迫切要求。1980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罗城、宜山县以及我省永清县管家务乡村民自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是自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解体后,农民在基层管理体制上的一个创举,得到国家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认可。1982年12月颁布的宪法首次规定了村委会的任务及法律地位,明确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我国农村开始走向村民自治的新阶段,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成为党领导亿万农民当家作主的伟大实践。 (二)坚持依法保证村民直接行使农民权利,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之一。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党的十二大强调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党的十五大将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和最广泛实践,总结为党领导的亿万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五大目标之一,就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推进,六项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提了出来,不仅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作为全党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还强调要将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基层民主作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已经成为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基层民主越发展,较高层次的民主政治就越有强大的物质力量和深厚的群众基础。 (三)村民自治的不断深化发展,助推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全和完善。 1988年开始,我省开始了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尝试和探索。从1991年开始全省统一部署、统一届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以来,到目前已组织开展了七次。思想认识逐步统一,操作程序逐步规范,从间接民主到直接民主,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真正实现了由任命制和村民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村委会的重大转变。如2008年,为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首次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实行统一部署、统筹进行、统一验收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各级尤其是县乡党委、政府集中精力抓大事,夯实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和党的执政根基。村民自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保障村民民主政治权利的行使和在农村基层当家作主,逐渐成为广大村民的共识和积极行动。 在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我省推行的“两推一选”、“自荐直选”、“一制三化”、“村治模式”等经验,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创新了规范载体,取得了明显成效。张庆黎书记在省八次党代会报告中,把推行基层民主组织、农村经合组织、农村维稳组织、基层党的组织“四个覆盖”,着力提高农村社会组织化程度,列为以保障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从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从认真贯彻省八次党代会精神的高度,强化坚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健全完善村民自治正常运行机制,作为各级领导尤其是县乡干部的一项重要任务,锲而不舍抓下去,抓出成效。坚定信念,求真务实,理直气壮,勇于担当,敢于创新,切实把村委会换届选举组织好。
二、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增强认真准确实施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
我省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伴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逐渐发展起来的。23年来,我省从探索试行村委会选举到依法全面推进,按任期及时统一开展换届选举,经历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逐步健全,选举工作程序趋于不断完善的过程。 法律,就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具有强制力;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授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把有关法律原则规定具体化,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村委会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是村民自治及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法。《河北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是按照法律规定和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村委会组织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一法两办法”是村民自治及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是专门地方性法规,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主要法律依据。可以说,现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加明确,选举工作程序更加完善,我们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值得重视的的几个问题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各级领导尤其是县乡干部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必须坚持带头学、认真学、全面学,学深学透,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做到武装头脑,服务实践,指导行动,注重效果。 (二)加强宣传,做好引导。要采取以会代训、电视广播以及图解展览、致村民一封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确实做到“一法两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注意总结以往选举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分析干部群众的政治诉求和思想动态,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熟悉选举程序和要求,珍惜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参选人员的宗旨意识、法纪观念,自觉地以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选。 (三)加强监督,依法保障。各级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要把村委会换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支持探索司法介入、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督指导。在省人大常委会适当时候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报告前,要积极参与督导检查和深入调研,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解决“一法两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做好准备。 |